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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50016-2006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 2006年12 月1 日
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 450 號
現(xiàn)批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原《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87同時廢止。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8]94 號《關于印發(fā)“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規(guī)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會同天津市建筑設計院、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中國中元興華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設部建筑設計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東北電力設計院、中國輕工業(yè)北京設計院、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等單位共同修訂。
本規(guī)范的修訂,遵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在總結我國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建筑設計和建筑火災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廣泛征求了有關科研、設計、生產、消防監(jiān)督、高等院校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同時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國外有關規(guī)范標準,最后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guī)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廠房(倉庫),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qū))與可燃材料堆場,民用建筑,消防車道,建筑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與排煙,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電氣,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規(guī)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工作,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工作。
鑒于本規(guī)范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準,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在執(zhí)行過程中,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fā)現(xiàn)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資料寄交本規(guī)范具體解釋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衛(wèi)津南路110 號;郵政編碼: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時參考。
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元興華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設部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中國輕工業(yè)北京設計院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Johns Manville 中國有限公司
Huntsman 聚氨酯中國有限公司
Hilti 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經建生、倪照鵬、馬恒、沈紋、杜霞、莊敬儀、陳孝華、王詩萃、王萬鋼、張菊良、黃曉家、李娥飛、金石堅、王宗存、王國輝、黃德祥、蘇慧英、李向東、宋曉勇、郭樹林、鄭鐵一、劉棟權、馮長海、丁瑞元、陳景霞、宋燕燕、賀琳、王稚。
目 次
1 總則……… … ……… … ……… … ……… … ……… … …………… … ……… 1
2 術語…… … ……… … ……… … ……… … ……… … ……… … ……… … … 2
3 廠房(倉庫)……………………………………………………………………………………4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 ………… ………………………………… 4
3.2 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與構件的耐火極限……………… …………… …… …… 5
3.3 廠房( 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shù)、面積和平面布置………… ………………………7
3. 4 廠房的防火間距……… … ……… … ……… … ……… ……………… … … 11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 … ……… … ……… … ………………… … … 14
3.6 廠房(倉庫)的防爆………… ………… ………… ……………………………… 15
3. 7 廠房的安全疏散……………… ………… ……………………………………… … 17
3. 8 倉庫的安全疏散……………… ………… ………… ………… ……………………18
4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qū))與可燃材料堆場… …………………………………19
4.1 一般規(guī)定… ……… … ……… … ……… … ……… …………………………… 19
4.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的防火間距……………………… ……………… … 19
4.3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qū))的防火間距…………… …………… ………… … … 22
4.4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的防火間距………………… …………… ………… … … 24
4.5 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 ………… ………… ………………………25
5 民用建筑……………… ………… ………… ………… ………… ………… ………… 27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shù)和建筑面積…………… ………… …………………… 27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 …………… …………………29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 ………… ………… ………………… 30
5.4 其它……………………………………………………………………………………… 35
5.5 木結構民用建筑………… … ………… … ………… … ……… ……… … … 36
6 消防車道……………… ………… ………… ………… ………………………………… 38
7 建筑構造……………………………………………………………………… …………… 39
7.1 防火墻……………… ………… ……………… ………… ………… ………… … 39
7.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 ………… ………… ………… 39
7.3 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 ……………………………… ……… … 40
7.4 樓梯間、樓梯和門……………………………………………………………… ………41
7.5 防火門和防火卷簾…………… ………… ………………… ………… …… … … 43
7.6 天橋、棧橋和管溝……………… ………… …………… ………… ……… …… 43
8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44
8.1 一般規(guī)定…………… ………… ………… … ………… ………… ………… … 44
8. 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 44
8.3 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 ………… ………… … 49
8.4 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49
8.5 自動滅火系統(tǒng)的設置場所………………… ………… ………… …………… …… 52
8. 6 消防水池與消防水泵房………… ………… ………… …………………… … … 53
9 防煙與排煙…………………………………………………………………………………… 56
9.1 一般規(guī)定……………… ………… ………… ………… ………… ………… …… 56
9.2 自然排煙……………… ………… ………… ………… ………… ………… …… 56
9.3 機械防煙……………… ………… ………… ………… …………… ………… … 57
9.4 機械排煙……………… ………… ………… ………… ………… … ……… … 57
10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 ………… …………… …… ………… … ……… 59
10.1 一般規(guī)定………………………………………………… …………………… …… 59
10. 2 采暖……………………………………………………………… …………… ……59
10.3 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 ………… ……………… … ………… …… … 59
11 電氣………………………………………………… …………………………………… 62
11.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 ………… ………… ……… … …… 62
11.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 …………………………… … ……… 62
11.3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 ………… …… 63
1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消防控制室…………………… ………… ………… … … 64
12 城市交通隧道…………… ………… ………… ………………… ………… ……… 65
12.1 一般規(guī)定………………………………………………………… ……………………65
12.2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 …………………66
12.3 通風和排煙系統(tǒng)……… … ……… … …………… … ……… … ……… … 66
1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 ………………67
12.5 供電及其它…… … …… … ……… … ……… … ……… … ……… … 67
附錄 A 隧道內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試驗升溫曲線和相應的判定標準……… …………68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 ………69
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層及9 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yè)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單層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qū));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 包
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筑物有
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頂?shù)牟t望塔、
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
計入建筑高度內。
2 建筑層數(shù)的計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者,建筑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 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筑屋頂上突出的
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筑層數(shù)內。住宅頂部為兩層一套的躍層,可按1 層
計,其它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于2 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shù)。
1.0.3 本規(guī)范不適用于炸藥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企業(yè)、火力發(fā)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現(xiàn)行標準時,宜從其規(guī)定。
1.0.4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fā),統(tǒng)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5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 語
2.0. 1 耐火極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穩(wěn)定性、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
2.0.2 不燃燒體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
2.0.3 難燃燒體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難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筑構件。
2.0.4 燃燒體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
2.0.5 閃點 Flash point
在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揮發(fā)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fā)生爆炸的最低濃度(可燃蒸氣、氣體的濃度,按體積比計算)。
2.0.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8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 ,且小于等于1/2 者。
2.0.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 者。
2.0.10 多層廠房(倉庫)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層及2 層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過24.0m 的廠房(倉庫)。
2.0.11 高層廠房(倉庫)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層及2 層以上,且建筑高度超過24.0m 的廠房(倉庫)。
2.0.12 高架倉庫 High rack storage
貨架高度超過7.0m 且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2.0.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人員密集、發(fā)生火災后傷亡大、損失大、影響大的公共建筑。
2.0.14 商業(yè)服務網點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fā)店等小型營業(yè)性用房。該用房總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置。
2.0.15 明火地點 Open flame site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2.0.16 散發(fā)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有飛火的煙囪或室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割)等固定地點。
2.0.17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qū)域的出口。
2.0.18 封閉樓梯間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構配件分隔,能防止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0.19 防煙樓梯間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有防煙前室,或設有專供排煙用的陽臺、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乙級防火門的樓梯間。
2.0.20 防火分區(qū)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耐火樓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0.21 防火間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著火建筑的輻射熱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且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2.0.22 防煙分區(qū) Smoke bay
在建筑內部屋頂或頂板、吊頂下采用具有擋煙功能的構配件進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煙能力的空間。
2.0.23 充實水柱 Full water spout
由水槍噴嘴起到射流90% 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cm 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
3 廠 房(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shù)量等因素,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1 的規(guī)定。
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生產 類別 |
火災危險性特征 |
|
項別 |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的生產 |
|
甲 |
1 2 3 4 5
6
7 |
閃點小于28℃的液體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于等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
乙 |
1 2 3 4 5 6 |
閃點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氣體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助燃氣體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tài)的粉塵、纖維、閃點大于等于60℃的液體霧滴 |
丙 |
1 2 |
閃點大于等于60℃的液體 可燃固體 |
丁 |
1 2 3 |
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溫或熔化狀態(tài)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 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它用的各種生產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
戊 |
|
戊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
|
3.1.2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qū)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該廠房或防火分區(qū)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qū)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fā)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自動報警系統(tǒng)或自動抑爆系統(tǒng),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區(qū)面積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shù)量等因素,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3 的規(guī)定。
表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倉庫 類別 |
項別 |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 |
甲 |
1 2
3 4 5
6 |
閃點小于28℃的液體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以及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氣體的固體物質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
乙 |
1 2 3 4 5 6 |
閃點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氣體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助燃氣體 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丙 |
1 2 |
閃點大于等于60℃的液體 可燃固體 |
丁 |
|
難燃燒物品 |
戊 |
|
不燃燒物品 |
3.1.4 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qū)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該倉庫或防火分區(qū)的火災危險性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最大的類別確定。
3.1.5 丁、戊類儲存物品的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 的倉庫,其火災危險性應按丙類確定。
3.2 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與構件的耐火極限
3.2.1 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不應低于表3.2.1 的規(guī)定。
表3.2.1 廠房(倉庫)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名 稱 |
耐 火 等 級 |
||||
構 件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墻 |
防火墻 |
不燃燒體 3.00 |
不燃燒體 3.00 |
不燃燒體 3.00 |
不燃燒體 3.00 |
承重墻 |
不燃燒體 3.00 |
不燃燒體 2.50 |
不燃燒體 2.00 |
難燃燒體 0.50 |
|
樓梯間和電梯井的墻 |
不燃燒體 2.00 |
不燃燒體 2.00 |
不燃燒體 1.50 |
難燃燒體 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燒體 1.00 |
不燃燒體 1.00 |
不燃燒體 0.50 |
難燃燒體 0.25 |
|
非承重外墻 |
不燃燒體 0.75 |
不燃燒體 0.50 |
不燃燒體 0.50 |
難燃燒體 0.25 |
|
房間隔墻 |
不燃燒體 0.75 |
不燃燒體 0.50 |
不燃燒體 0.50 |
難燃燒體 0.25 |
|
柱 |
不燃燒體 3.00 |
不燃燒體 2.50 |
不燃燒體 2.00 |
難燃燒體 0.50 |
|
梁 |
不燃燒體 2.00 |
不燃燒體 1.50 |
不燃燒體 1.00 |
難燃燒體 0.50 |
|
樓 板 |
不燃燒體 1.50 |
不燃燒體 1.00 |
不燃燒體 0.75 |
難燃燒體 0.50 |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燒體 1.50 |
不燃燒體 1.00 |
難燃燒體 0.50 |
燃燒體 |
|
疏 散 樓 梯 |
不燃燒體 1.50 |
不燃燒體 1.00 |
難燃燒體 0.75 |
燃燒體 |
|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燒體 0.25 |
難燃燒體 0.25 |
難燃燒體 0.15 |
燃燒體 |
注: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吊頂采用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應按本規(guī)范表3.2.1 的規(guī)定提高1.00h:
1 甲、乙類廠房;
2 甲、乙、丙類倉庫。
3.2.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可按本規(guī)范表3.2.1 的規(guī)定降低0.50h 。
3.2.4 下列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梁、柱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結構,其中能受到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火焰影響的部位,應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熱保護措施:
1 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的單層丙類廠房;
2 丁、戊類廠房(倉庫)。
3.2.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當非承重外墻采用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當采用難燃燒體時,不應低于0.50h:
2 4 層及4 層以下的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 當非承重外墻采用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當非承重外墻采用難燃燒體的輕質復合墻體時,其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 級。B1、B2 級材料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8624 的有關要求。
3.2.6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中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3.2.7 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廠房或多層倉庫中的樓板,當采用預應力和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
3.2.8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 和1.00h 。
一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廠房(倉庫)中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進行全保護時,其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的屋頂承重構件可采用無保護層的金屬構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類液體火焰影響的部位應采取防火隔熱保護措施。
3.2.9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可采用可燃材料;當丁、戊類廠房(倉庫)不超過4 層時,其屋面可采用難燃燒體的輕質復合屋面板,但該板材的表面材料應為不燃燒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 級。
3.2.10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3.2.11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jié)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該節(jié)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規(guī)定。
3.3 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shù)、面積和平面布置
3.3.1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shù)和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應符合表3.3.1 的規(guī)定。
表3.3.1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shù)和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生產 類別 |
廠房的 耐火等級 |
最多允許層數(shù) |
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占地面積(m2) |
|||
單層 廠房 |
多層 廠房 |
高層 廠房 |
廠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甲 |
一級 二級 |
除生產必須采用多層者外,宜采用單層 |
4000 3000 |
3000 2000 |
— — |
— — |
乙 |
一級 二級 |
不限 6 |
5000 4000 |
4000 3000 |
2000 1500 |
— — |
丙 |
一級 二級 三級 |
不限 不限 2 |
不限 8000 3000 |
6000 4000 2000 |
3000 2000 — |
500 500 — |
丁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4000 1000 |
不限 2000 — |
4000 — — |
1000 — — |
戊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5000 1500 |
不限 3000 — |
6000 — — |
1000 — — |
注:1 防火分區(qū)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當其防火分區(qū)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guī)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7.5.3 條的規(guī)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084 的有關規(guī)定;
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0.5 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采用防火墻分隔;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lián)合廠房, 其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1.5 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lián)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shù)不超過2 人時,其層數(shù)不限;
5 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lián)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qū),且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墻體和1.00h 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分隔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 本表中“—”表示不允許。
3.3.2 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shù)和面積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應符合表3.3.2 的規(guī)定。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guī)范第3.3.1 條的規(guī)定增加1.0 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
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每座倉庫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guī)范第3.3.2 條的規(guī)定增加1.0 倍。
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其防火分區(qū)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 倍計算。
3.3.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3.5 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m2 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3.6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均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當上述丙類廠房的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0㎡,丁類廠房的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0m2時,也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
3.3.7 甲、乙類生產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類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8 廠房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當必須與本廠房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燒體防爆墻隔開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廠房隔開,并應至少設置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9 廠房內設置甲、乙類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
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部分隔開。
3.3.10 廠房內設置丙類倉庫時,必須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樓板與廠房隔開,設置丁、戊類倉庫時,必須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廠房隔開。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3.2 條和第3.3.3 條的規(guī)定。
3.3.11 廠房中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積不應大于1m3。設置該中間儲罐的房間,其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相應要求,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3.12 除鍋爐的總蒸發(fā)量小于等于4t/h 的燃煤鍋爐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外,其它鍋爐房均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3.13 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它防火設計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火力發(fā)電廠和變電所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229 等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3.14 變、配電所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建造,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huán)境的危險區(qū)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 及以下的變、配電所,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可一面貼鄰建造,并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50058 等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乙類廠房的配電所必須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設置密封固定的甲級防火窗。
3.3.15 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
甲、乙類倉庫內嚴禁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并不應貼鄰建造。
在丙、丁類倉庫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庫房隔開,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表3.3.2 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shù)和面積
儲存物品類別 |
倉庫的 耐火等級 |
最多 允許 層數(shù) |
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
|||||||
單層庫房 |
多層庫房 |
高層庫房 |
地下、半地下倉庫 或倉庫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
每座倉庫 |
防火分區(qū) |
每座倉庫 |
防火分區(qū) |
每座倉庫 |
防火分區(qū) |
防火分區(qū) |
||||
甲 |
3、4項 1、2、5、6項 |
一級 一、二級 |
1 1 |
180 750 |
60 250 |
— — |
— — |
— — |
— — |
— — |
乙 |
1、3、4項 |
一、二級 三級 |
3 1 |
2000 500 |
500 250 |
900 — |
300 — |
— — |
— — |
— — |
2、5、6項 |
一、二級 三級 |
5 1 |
2800 900 |
700 300 |
1500 — |
500 — |
— — |
— — |
— — |
|
丙 |
1項 |
一、二級 三級 |
5 1 |
4000 1200 |
1000 400 |
2800 — |
700 — |
— — |
— — |
150 — |
2項 |
一、二級 三級 |
不限 3 |
6000 2100 |
1500 700 |
4800 1200 |
1200 400 |
4000 — |
1000 — |
300 — |
|
丁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3000 1000 700 |
不限 1500 — |
1500 500 — |
4800 — — |
1200 — — |
500 — — |
|
戊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不限 1000 700 |
不限 2100 — |
2000 700 — |
6000 — — |
1500 — — |
1000 — — |
注:1 倉庫中的防火分區(qū)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
2 石油庫內桶裝油品倉庫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GB50074 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0㎡;
4 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內的中轉倉庫,當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1.0 倍;
5 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2000㎡, 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0㎡; 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3000㎡,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
6 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guī)范》GB50072 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 酒精度為50%(v/v)以上的白酒倉庫不宜超過3 層;
8 本表中“—”表示不允許。
3.3.16 高架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3.17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3.3.18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當需要出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時,其屋頂應采用不燃燒體或采取其它防火保護措施。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3.4.1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1 的規(guī)定。
表3.4.1 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之間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甲類
廠房 |
單層、多
層乙類
廠房 (倉庫) |
單層、多層丙-丁、戊類廠房(倉庫) |
高層
廠房
(倉庫) |
民用建筑 |
||||||||
耐火等級 |
耐火等級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甲類廠房 |
12.0 |
12.0 |
12.0 |
14.0 |
16.0 |
13.0 |
25.0
|
||||||
單層、多層乙類廠房 |
12.0 |
10.0 |
10.0 |
12.0 |
14.0 |
13.0 |
25.0 |
||||||
單層、多層丙、丁類廠房 |
耐
火
等
級 |
一、二級 |
12.0 |
10.0 |
10.0 |
12.0 |
14.0 |
13.0 |
10.0 |
12.0 |
14.0 |
||
三級 |
14.0 |
12.0 |
12.0 |
14.0 |
16.0 |
15.0 |
12.0 |
14.0 |
16.0 |
||||
四級 |
16.0 |
14.0 |
14.0 |
16.0 |
18.0 |
17.0 |
14.0 |
16.0 |
18.0 |
||||
單層、多層戊類廠房 |
一、二級 |
12.0 |
10.0 |
10.0 |
12.0 |
14.0 |
13.0 |
6.0 |
7.0 |
9.0 |
|||
三級 |
14.0 |
12.0 |
12.0 |
14.0 |
16.0 |
15.0 |
7.0 |
8.0 |
10.0 |
||||
四級 |
16.0 |
14.0 |
14.0 |
16.0 |
18.0 |
17.0 |
9.0 |
10.0 |
12.0 |
||||
高層廠房 |
13.0 |
13.0 |
13.0 |
15.0 |
17.0 |
13.0 |
13.0 |
15.0 |
17.0 |
||||
室外變、配電站變壓器總油量(t) |
≥5,≤10 |
25.0 |
25.0 |
12.0 |
15.0 |
20.0 |
12.0 |
15.0 |
20.0 |
25.0 |
|||
>10,≤50 |
15.0 |
20.0 |
12.0 |
15.0 |
20.0 |
25.0 |
30.0 |
||||||
>50 |
20.0 |
12.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
|
注:1 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有凸出的燃燒構件,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2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0m。單層、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其與戊
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減少2.0m。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
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m。必須相鄰建造時,應符
合本表注3、4 的規(guī)定;
3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0m。
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墻均為不燃燒體,當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每面外墻上的
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小于等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
表的規(guī)定減少25%;
4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耐火極限
不低于1.00h, 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
本規(guī)范第7.5.3 條的規(guī)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m; 丙、
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0m;
5 變壓器與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筑最近的變壓器外壁算起。發(fā)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
量可按單臺確定;
6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原有廠房,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0m ,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0m, 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11.2.1 條的規(guī)定,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 章的有關規(guī)定。
3.4.3 散發(fā)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3 的規(guī)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其間距可不受表3.4.3 規(guī)定的限制。
表3.4.3 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廠外鐵路線中心線 |
廠內鐵路線中心線 |
廠外道路路邊 |
廠內道路路邊 |
|
主要 |
次要 |
||||
甲類廠房 |
30.0 |
20.0 |
15.0 |
10.0 |
5.0 |
注:廠房與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側路邊的最小距離計算。
3.4.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煤和焦炭場除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 章的有關規(guī)定,且不應小于13.0m。
3.4.5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不設天窗、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護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0m。
3.4.6 廠房外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第3.4.1 條的規(guī)定。用不燃燒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總儲量小于等于15m3 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 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3.4.7 同一座U 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guī)范第3.4.1 條的規(guī)定,但當該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本規(guī)范第3.3.1 條規(guī)定的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0m 。
3.4.8 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它類別的數(shù)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本規(guī)范第3.3.1 條規(guī)定的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0 m2) 時, 可成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0m 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0m;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0m 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m 。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相鄰兩座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按本規(guī)范第3.4.1 條的規(guī)定確定。
3.4.9 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建在城市建成區(qū)內。
3.4.10 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與站外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 GB50156 的有關規(guī)定。
3.4.11 電力系統(tǒng)電壓為35~500kV 且每臺變壓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yè)企業(yè)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壓變電站,與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第3.4.1 條和第3.5.1 條的規(guī)定。
3.4.12 廠區(qū)圍墻與廠內建筑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5.0m,且圍墻兩側的建筑之間還應滿足相應的防火間距要求。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其與其它建筑、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 的規(guī)定, 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11.2.1 條的規(guī)定。廠內鐵路裝卸線與設置裝卸站臺的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不受表3.5.1 規(guī)定的限制。
表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其與其它建筑、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鐵路等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甲類倉庫及其儲量(t) |
||||
甲類儲存物品第3、4 項 |
甲類儲存物品第1、2、5、6 項 |
||||
≤5 |
>5 |
≤10 |
>10 |
||
重要公共建筑 |
50.0 |
||||
甲類倉庫 |
20.0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 |
30.0 |
40.0 |
25.0 |
30.0 |
|
其它建筑 |
一、二級耐火等級 |
15.0 |
20.0 |
12.0 |
15.0 |
三級耐火等級 |
20.0 |
25.0 |
15.0 |
20.0 |
|
四級耐火等級 |
25.0 |
30.0 |
20.0 |
25.0 |
|
電力系統(tǒng)電壓為35~500kV 且每臺變壓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 工業(yè)企業(yè)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壓變電站 |
30.0 |
40.0 |
25.0 |
30.0 |
|
廠外鐵路線中心線 |
40.0 |
||||
廠內鐵路線中心線 |
30.0 |
||||
廠外道路路邊 |
20.0 |
||||
廠內道路路邊 |
主要 |
10.0 |
|||
次要 |
5.0 |
注: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shù)?/span>3、4 項物品儲量小于等于2t, 第1 、2 、5 、6 項物品儲量小于等于5t 時,不應小于12.0m,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
3.5.2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 的規(guī)定。
表3.5.2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建筑類型 |
單層、多層乙、丙、丁、戊類倉庫 |
高層倉庫 |
甲類 廠房 |
||||||
單層、多層乙、丙、丁類倉庫 |
單層、多層戊類倉庫 |
||||||||
單層、多層乙、丙、丁、戊類倉庫
|
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一、二級 |
一、二級 |
10.0 |
12.0 |
14.0 |
10.0 |
12.0 |
14.0 |
13.0 |
12.0 |
|
三級 |
12.0 |
14.0 |
16.0 |
12.0 |
14.0 |
16.0 |
15.0 |
14.0 |
|
四級 |
14.0 |
16.0 |
18.0 |
14.0 |
16.0 |
18.0 |
17.0 |
16.0 |
|
高層倉庫 |
一、二級 |
13.0 |
15.0 |
17.0 |
13.0 |
15.0 |
17.0 |
13.0 |
13.0 |
民用建筑 |
一、二級 |
10.0 |
12.0 |
14.0 |
6.0 |
7.0 |
9.0 |
13.0 |
25.0 |
三級 |
12.0 |
14.0 |
16.0 |
7.0 |
8.0 |
10.0 |
15.0 |
||
四級 |
14.0 |
16.0 |
18.0 |
9.0 |
10.0 |
12.0 |
17.0 |
注:1 單層、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0m;
2 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占地面積小于等于本規(guī)范第3.3.2 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
許占地面積規(guī)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除乙類第6 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0m, 與重要公共建筑
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3.5.1 中甲類倉庫與鐵路、
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3.5.3 當丁、戊類倉庫與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不設天窗、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護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0m。
3.5.4 糧食筒倉與其它建筑之間及糧食筒倉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4 的規(guī)定。
表3.5.4 糧食筒倉與其它建筑之間及糧食筒倉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糧食總儲量W
(t)
|
糧食立筒倉 |
糧食淺圓倉 |
建筑的耐火等級 |
|||||||||
W≤40000 |
40000 <W≤ 50000 |
W> 50000 |
W≤ 50000 |
W> 50000 |
一、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糧食立
筒倉 |
500<W≤10000 |
15.0 |
20.0 |
25.0 |
20.0 |
25.0 |
10.0 |
15.0 |
20.0 |
||||
10000<W≤40000 |
15.0 |
20.0 |
25.0 |
||||||||||
40000<W≤50000 |
20.0 |
||||||||||||
20.0 |
25.0 |
30.0 |
|||||||||||
W>50000 |
25.0 |
25.0 |
30.0 |
- |
|||||||||
糧食淺
圓倉 |
W≤50000 |
20.0 |
20.0 |
25.0 |
20.0 |
25.0 |
20.0 |
25.0 |
- |
||||
W>50000 |
25.0 |
25.0 |
30.0 |
- |
|||||||||
|
注: 1 當糧食立筒倉、糧食淺園倉與工作塔、接收塔、發(fā)放站為一個完整工藝單元的組群時,組內各建
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糧食淺圓倉組內每個獨立倉的儲量不應大于10000t。
3.5.5 庫區(qū)圍墻與庫區(qū)內建筑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5.0m, 且圍墻兩側的建筑之間還應滿足相應的防火間距要求。
3.6 廠房(倉庫)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3.6.2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應設置泄壓設施。
3.6.3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其泄壓面積宜按下式計算,但當廠房的長徑比大于3 時, 宜將該建筑劃分為長徑比小于等于3 的多個計算段,各計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為泄壓面積:
A= 10CV2/3 (式3.6.3)
式中A-泄壓面積,㎡;
V-廠房的容積,m3;
C-廠房容積為1000 m3 時的泄壓比,可按表3.6.3 選取,㎡㏕/ m3。
表3.6.3 廠房內爆炸性危險物質的類別與泄壓比值(㎡/ m3)
廠房內爆炸性危險物質的類別 |
C 值 |
氨以及糧食、紙、皮革、鉛、鉻、銅等K 塵<10MPa·m·s-1 的粉塵0 |
≥0.03 |
木屑、炭屑、煤粉、銻、錫等10MPa·m·s-1≤K 塵≤30MPa·m·s-1 的粉塵 |
≥0.055 |
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氣、甲烷、噴漆間或干燥室以及苯酚樹脂、鋁、鎂、鋯等K 塵>30MPa·m·s-1 的粉塵 |
≥0.110 |
乙烯 |
≥0.16 |
乙炔 |
≥0.20 |
氫≥ |
0.25 |
注:長徑比為建筑平面幾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長尺寸與其橫截面周長的積和4.0 倍的該建筑橫截面積之比。
3.6.4 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不應采用普通玻璃。
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
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輕質墻體的單位質量不宜超過60kg/㎡。
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
3.6.5 散發(fā)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輕質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3.6.6 散發(fā)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采用不發(fā)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散發(fā)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必須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及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應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設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3.6.8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3.6.9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燒體墻體與其它部分隔開。
3.6.10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廠房的管、溝不應和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該廠房的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
3.6.11 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設置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3.6.12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
糧食筒倉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guī)范第3.6.3 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其它糧食儲存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
3.6.13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倉庫,宜按本節(jié)規(guī)定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7.1 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qū)、一個防火分區(qū)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 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
3.7.2 廠房的每個防火分區(qū)、一個防火分區(qū)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shù)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 個安全出口:
1 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 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shù)不超過5 人;
2 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50㎡, 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shù)不超過10 人;
3 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50㎡, 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shù)不超過20 人;
4 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400㎡,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shù)不超過30 人;
5 地下、半地下廠房或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經常停留人數(shù)不超過15 人。
3.7.3 地下、半地下廠房或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qū)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qū)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qū)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qū)必須至少有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 廠房內任一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表3.7.4 的規(guī)定。
表3.7.4 廠房內任一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m)
生產類別 |
耐火等級 |
單層廠房 |
多層廠房 |
高層廠房 |
地下、半地下廠房或廠房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甲 |
一、二級 |
30.0 |
25.0 |
- |
- |
乙 |
一、二級 |
75.0 |
50.0 |
30.0 |
- |
丙 |
一、二級 三級 |
80.0 60.0 |
60.0 40.0 |
40.0 - |
30.0 - |
丁 |
一、二級 三級 |
不限 60.0 50.0 |
不限 50.0 - |
50.0 - - |
45.0 - - |
戊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100.0 60.0 |
不限 75.0 - |
75.0 - - |
60.0 - - |
3.7.5 廠房內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shù),按表3.7.5 的規(guī)定經計算確定。但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m, 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m, 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0.9m 。當每層人數(shù)不相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凈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shù)最多的一層計算。
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shù)最多的一層計算,且該門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2m。
表3.7.5 廠房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凈寬度指標(m/百人)
廠房層數(shù) |
一、二層 |
三層 |
≥四層 |
寬度指標 |
0.6 |
0.8 |
1.0 |
3.7.6 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應設置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層人數(shù)超過10 人的高層廠房,應設置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室外樓梯、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7.4 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3.7.7 建筑高度大于32.0m 且設置電梯的高層廠房,每個防火分區(qū)內宜設置一部消防電梯。消防電梯可與客、貨梯兼用,消防電梯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7.4.10 條的規(guī)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可不設置消防電梯:
1 高度大于32.0m 且設置電梯,任一層工作平臺人數(shù)不超過2 人的高層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0m ,且升起部分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 的丁、戊類廠房。
3.8 倉庫的安全疏散
3.8.1 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qū)、一個防火分區(qū)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 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
3.8.2 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小于等于300㎡時,可設置1 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qū)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 個,當防火分區(qū)的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0㎡ 時,可設置1 個。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8.3 地下、半地下倉庫或倉庫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0㎡ 時,可設置1 個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倉庫或倉庫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qū)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qū)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qū)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qū)必須至少有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糧食筒倉、冷庫、金庫的安全疏散設計應分別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guī)范》GB50072 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guī)范》GB50322 等的有關規(guī)定。
3.8.5 糧食筒倉上層面積小于1000m2,且該層作業(yè)人數(shù)不超過2 人時,可設置1 個安全出口。
3.8.6 倉庫、筒倉的室外金屬梯,當符合本規(guī)范第7.4.5 條的規(guī)定時可作為疏散樓梯,但筒倉室外樓梯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
3.8.7 高層倉庫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3.8.8 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戊類倉庫外,其它倉庫中供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宜設置在倉庫外,當必須設置在倉庫內時,應設置在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井筒內。室內外提升設施通向倉庫入口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
3.8.9 建筑高度大于32.0m 且設置電梯的高層倉庫,每個防火分區(qū)內宜設置一臺消防電梯。消防電梯可與客、貨梯兼用,消防電梯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7.4.10 條的規(guī)定。
4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qū))與可燃材料堆場
4.1 一般規(guī)定
4.1.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qū),可燃材料堆場等,應設置在城市(區(qū)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宜設置在城市(區(qū)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當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應采取安全防護設施。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宜布置在地勢平坦、開闊等不易積存液化石油氣的地帶。
4.1.2 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氣儲罐組或儲罐區(qū)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燒體實體防護墻。
4.1.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qū),可燃材料堆場,應與裝卸區(qū)、輔助生產區(qū)及辦公區(qū)分開布置。
4.1.5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可燃材料堆垛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11.2.1 條的規(guī)定。
4.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的防火間距
4.2.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 的規(guī)定。
表4.2.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
項 目 |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
室外變、配電站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甲、乙類 液體 |
一個罐區(qū)或堆場的總儲量V(m3) |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
12.0 15.0 20.0 25.0 |
15.0 20.0 25.0 30.0 |
20.0 25.0 30.0 40.0 |
30.0 35.0 40.0 50.0 |
丙類液體 |
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
12.0 15.0 20.0 25.0 |
15.0 20.0 25.0 30.0 |
20.0 25.0 30.0 40.0 |
24.0 28.0 32.0 40.0 |
注: 1 當甲、乙類液體和丙類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儲罐區(qū)時,其總儲量可按1 m3 甲、乙類液體相當于
5 m3 丙類液體折算;
2 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筑物最近的儲罐外壁、堆垛外緣算起,但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建筑物的距離
不應小于10.0m;
3 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qū),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
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25%, 且甲、乙類液體儲罐區(qū),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
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0m,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的防火
間距,應按本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guī)定增加25%;
4 浮頂儲罐區(qū)或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q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減少25%;
5 當數(shù)個儲罐區(qū)布置在同一庫區(qū)內時,儲罐區(q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的儲罐區(qū)與四級
耐火等級建筑之間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類液體臥式罐,當單罐容積小于等于50 m3, 總容積小于等于200 m3 時,
與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guī)定減少50%;
7 室外變、配電站指電力系統(tǒng)電壓為35~500kV 且每臺變壓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
以及工業(yè)企業(yè)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壓變電站。
4.2.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2 的規(guī)定。
表4.2.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m)
類 別 |
儲 罐 形 式 |
||||||||
固定頂罐 |
浮頂 儲罐 |
臥式 儲罐 |
|||||||
地上式 |
半地下式 |
地下式 |
|||||||
甲、乙類 |
單罐 容量V(m3) |
V≤1000 |
0.75D |
0.5D |
0.4D |
0.4D |
不小于0.8m |
||
V>1000 |
0.6D |
||||||||
丙類 |
不論容量大小 |
0.4D |
不限 |
不限 |
— |
||||
注:1 D 為相鄰較大立式儲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規(guī)定的較大值;
3 兩排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4 設置充氮保護設備的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浮頂儲罐的間距確定;
5 當單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卻消防方式時,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頂罐之間的
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6D;
6 同時設有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固定冷卻水設備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備時,儲
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地上式儲罐不宜小于0.4D;
7 閃點大于120℃的液體,當儲罐容量大于1000m3 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當儲
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4.2.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組內儲罐的單罐儲量和總儲量不應大于表4.2.3 的規(guī)定;
2 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甲、乙類液體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8m ;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限;
3 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組內儲罐的形式和總儲量折算為相同類別的標準單罐,并應按本規(guī)范第4.2.2 條的規(guī)定確定。
表4.2.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分組布置的限量
名 稱 |
單罐最大儲量(m3) |
一組罐最大儲量(m3) |
甲、乙類液體 |
200 |
1000 |
丙類液體 |
500 |
3000 |
4.2.4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區(qū)的每個防火堤內,宜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沸溢性液體儲罐與非沸溢性液體儲罐不應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與地下式儲罐,不應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應分別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內。
4.2.5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或儲罐組,其四周應設置不燃燒體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不宜超過2 排,單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 m3 且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不宜超過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對于浮頂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為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臥式儲罐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0m;
4 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 且其高度應為1.0~2.2m, 并應在防火堤的適當位置設置滅火時便于消防隊員進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液體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每個儲罐應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應在防火堤的出口處設置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隔離裝置。
4.2.6 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和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qū)),當采取了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時,可不設置防火堤。
4.2.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7 的規(guī)定。
表4.2.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m)
液體類別和儲罐形式 |
泵 房 |
鐵路裝卸鶴管、汽車裝卸鶴管 |
|
甲、乙類液體儲罐 |
拱頂罐 |
15.0 |
20.0 |
浮頂罐 |
12.0 |
15.0 |
|
丙 類 液體儲 罐 |
10.0 |
12.0 |
注:1 總儲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類液體儲罐,總儲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類液體儲罐,其防火間
距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減少25%;
2 泵房、裝卸鶴管與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4.2.8 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廠內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8的規(guī)定。
表4.2.8 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廠內鐵路線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建 筑 物的耐 火等 級 |
廠內 鐵路線 |
泵房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甲、乙類液體裝卸鶴管 |
14.0 |
16.0 |
18.0 |
20.0 |
8.0 |
丙類液體裝卸鶴管 |
10.0 |
12.0 |
14.0 |
10.0 |
注:裝卸鶴管與其直接裝卸用的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限。
4.2.9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9 的規(guī)定。
表4.2.9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廠外鐵路線 中心線 |
廠內鐵路線 中心線 |
廠外道路 路邊 |
廠內道路路邊 |
|
主要 |
次要 |
||||
甲、乙類液體儲罐 |
35.0 |
25.0 |
20.0 |
15.0 |
10.0 |
丙類液體儲罐 |
30.0 |
20.0 |
15.0 |
10.0 |
5.0 |
4.2.10 零位罐與所屬鐵路裝卸線的距離不應小于6.0m 。
4.2.11 石油庫的儲罐(區(q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石油庫內的儲罐布置和防火間距以及儲罐與泵房、裝卸鶴管等庫內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GB50074 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3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qū))的防火間距
4.3.1 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 的規(guī)定;
2 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大時,應按表4.3.1 的規(guī)定增加25% ;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小時,可按表4.3.1 的規(guī)定確定;
3 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電梯間等附屬設施與該儲罐的防火間距,可按工藝要求布置;
4 容積小于等于20m3 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5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 的規(guī)定。
表4.3.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 V(m3) |
|||||
V<1000 |
1000≤V<10000 |
10000≤V<50000 |
50000≤V<100000 |
|||
甲類物品倉庫 明火或散發(fā)火花的地點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 可燃材料堆場 室外變、配電站 |
20.0 |
25.0 |
30.0 |
35.0 |
||
民用建筑 |
18.0 |
20.0 |
25.0 |
30.0 |
||
其它建筑 |
耐火 等級 |
一、二級 |
12.0 |
15.0 |
20.0 |
25.0 |
三級 |
15.0 |
20.0 |
25.0 |
30.0 |
||
四級 |
20.0 |
25.0 |
30.0 |
35.0 |
注:固定容積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3)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5Pa)的乘積計算。
4.3.2 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qū)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之間、干式可燃氣體儲罐之間以及濕式與干式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2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3;
3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4 數(shù)個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大于200000m3 時,應分組布置。臥式儲罐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且不應小于20.0m 。
4.3.3 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3 的規(guī)定;
2 氧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3 氧氣儲罐與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4 氧氣儲罐與其制氧廠房的防火間距可按工藝布置要求確定;
5 容積小于等于50m3的氧氣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6 固定容積的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3 的規(guī)定。
表4.3.3 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濕式氧氣儲罐的總容積V(m3) |
||||
V≤1000 |
1000≤V<5000 |
V>50000 |
|||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 可燃材料堆場 甲類物品倉庫 室外變、配電站 |
20.0 |
25.0 |
30.0 |
||
民用建筑 |
18.0 |
20.0 |
25.0 |
||
其它 建筑 |
耐火 等級 |
一、二級 |
10.0 |
12.0 |
14.0 |
三級 |
13.0 |
14.0 |
16.0 |
||
四級 |
14.0 |
16.0 |
18.0 |
注:固定容積氧氣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3) 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5Pa)的乘積計算。
4.3.4 液氧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3.3 條相應儲量濕式氧氣儲罐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液氧儲罐與其泵房的間距不宜小于3.0m ??側莘e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儲罐與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物內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0m;
2 當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物內,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側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當?shù)蜏貎Υ娴囊貉鮾薏扇×朔阑鸫胧r,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注:1m3液氧折合標準狀態(tài)下800m3氣態(tài)氧。
4.3.5 液氧儲罐周圍5.0m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和設置瀝青路面。
4.3.6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6的規(guī)定。
表4.3.6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廠外鐵路線 中心線 |
廠內鐵路線 中心線 |
廠外道路 路邊 |
廠內道路路邊 |
|
主要 |
次要 |
||||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 |
25.0 |
20.0 |
15.0 |
10.0 |
5.0 |
4.3.7 液氫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guī)范4.4.1 條相應儲量液化石油氣儲罐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減少25% 確定。
4.4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的防火間距
4.4.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式和半冷凍式儲罐或罐區(qū)與明火、散發(fā)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1 的規(guī)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式和半冷凍式儲罐(區(qū))
與明火、散發(fā)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m)
總容積V(m3) |
30<V≤50 |
50<V≤200 |
200<V≤500 |
500<V≤1000 |
1000<V≤2500 |
2500<V≤5000 |
V>5000 |
||||||
單罐容量V(m3) |
V≤20 |
V≤50 |
V≤100 |
V≤200 |
V≤400 |
V≤1000 |
V>1000 |
||||||
居住區(qū)、村鎮(zhèn)和學校、影劇院、體育館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側建筑物外墻) |
45.0 |
50.0 |
70.0 |
90.0 |
110.0 |
130.0 |
150.0 |
||||||
工業(yè)企業(yè)(最外側建筑物外墻) |
27.0 |
30.0 |
35.0 |
40.0 |
50.0 |
60.0 |
75.0 |
||||||
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 室外變、配電站 |
45.0 |
50.0 |
55.0 |
60.0 |
70.0 |
80.0 |
120.0 |
||||||
民用建筑,甲、乙類液體儲罐 甲乙類倉庫,甲乙類廠房 稻草、麥秸、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 |
40.0 |
45.0 |
50.0 |
55.0 |
65.0 |
75.0 |
100.0 |
||||||
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 丙丁類廠房、丙丁類倉庫 |
32.0 |
35.0 |
40.0 |
45.0 |
55.0 |
65.0 |
80.0 |
||||||
助燃氣體儲罐、木材等材料堆場 |
27.0 |
30.0 |
35.0 |
40.0 |
50.0 |
60.0 |
75.0 |
||||||
其它建筑 |
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18.0 |
20.0 |
22.0 |
25.0 |
30.0 |
40.0 |
50.0 |
||||
三 級 |
22.0 |
25.0 |
27.0 |
30.0 |
40.0 |
50.0 |
60.0 |
||||||
四 級 |
27.0 |
30.0 |
35.0 |
40.0 |
50.0 |
60.0 |
75.0 |
||||||
公路 (路邊) |
高速、Ⅰ、Ⅱ級 |
20.0 |
25.0 |
30.0 |
|||||||||
Ⅲ、Ⅳ級 |
15.0 |
20.0 |
25.0 |
||||||||||
架空電力線(中心線) |
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11.2.1 條的規(guī)定 |
||||||||||||
架空通信線(中心線) |
Ⅰ、Ⅱ級 |
30 |
40 |
||||||||||
Ⅲ、Ⅳ級 |
1.5 倍桿高 |
||||||||||||
鐵路 (中心線) |
國家線 |
60.0 |
70.0 |
80.0 |
100.0 |
||||||||
企業(yè)專用線 |
25.0 |
30.0 |
35.0 |
40.0 |
|||||||||
注:1 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儲罐總容積或單罐容積較大者確定,并應從距建筑最近的儲罐外壁、堆垛外緣算
起;
2 當?shù)叵乱夯蜌鈨薜膯喂奕莘e小于等于50m, 總容積小于等于400m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
減少50%;
3 居住區(qū)、村鎮(zhèn)系指1000 人或300 戶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執(zhí)行;
4 與本表規(guī)定以外的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的有關
規(guī)定執(zhí)行。
4.4.2 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數(shù)個儲罐的總容積大于3000 m3時,應分組布置,組內儲罐宜采用單排布置。組與組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0m。
4.4.3 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所屬泵房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當泵房面向儲罐一側的外墻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至6.0m。液化石油氣泵露天設置在儲罐區(qū)內時,泵與儲罐之間的距離不限。
4.4.4 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與周圍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4.5 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與周圍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工業(yè)企業(yè)內總容積小于等于10m3的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當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建筑內時,其外墻與相鄰廠房及其附屬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甲類廠房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當露天設置時,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4.6 Ⅰ、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6 的規(guī)定。
表4.4.6 Ⅰ、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名稱 |
Ⅰ級 |
Ⅱ級 |
||
瓶庫的總存瓶容積V(m3) |
6<V≤10 |
10<V≤20 |
1<V≤3 |
3<V≤6 |
明火、散發(fā)火花地點 |
30.0 |
35.0 |
20 |
25 |
重要公共建筑 |
20.0 |
25.0 |
12 |
15 |
民用建筑 |
10.0 |
15.0 |
6 |
8 |
主要道路路邊 |
10.0 |
10.0 |
8 |
8 |
次要道路路邊 |
5.0 |
5.0 |
5 |
5 |
注:1 總存瓶容積應按實瓶個數(shù)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2 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分級及總存瓶容積小于等于1m的瓶裝供應站瓶庫的設置應符合《城鎮(zhèn)燃
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的有關規(guī)定。
4.4.7 Ⅰ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四周宜設置不燃燒體的實體圍墻,但面向出入口一側可設置不燃燒體非實體圍墻。
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四周宜設置不燃燒體的實體圍墻,或其底部實體部分高度不應低于0.6m 的圍墻。
4.5 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1 的規(guī)定。
當一個木材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5000m3或一個稻草、麥秸、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0000t時,宜分設堆場。各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間距。
不同性質物品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一個堆場的總儲量
|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糧食席穴囤W(t) |
10≤ W<5000 |
15.0 |
20.0 |
25.0 |
5000≤W<20000 |
20.0 |
25.0 |
30.0 |
|
糧食土圓倉W(t) |
500≤W<10000 |
10.0 |
15.0 |
20.0 |
10000≤W<20000 |
15.0 |
20.0 |
25.0 |
|
棉、麻、毛、化纖、 百貨W(t) |
10≤W<500 |
10.0 |
15.0 |
20.0 |
500≤W<1000 |
15.0 |
20.0 |
25.0 |
|
1000≤W<5000 |
20.0 |
25.0 |
30.0 |
|
稻草、麥秸、蘆葦、打包 廢紙等W(t) |
10≤W<5000 |
15.0 |
20.0 |
25.0 |
5000≤W<10000 |
20.0 |
25.0 |
30.0 |
|
W≥10000 |
25.0 |
30.0 |
40.0 |
|
木材等V(m3) |
50≤V<1000 |
10.0 |
15.0 |
20.0 |
1000≤V<10000 |
15.0 |
20.0 |
25.0 |
|
V≥10000 |
20.0 |
25.0 |
30.0 |
|
煤和焦炭W(t) |
100≤W<5000 |
6.0 |
8.0 |
10.0 |
W≥5000 |
8.0 |
10.0 |
12.0 |
注:露天、半露天稻草、麥秸、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別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25%, 且不應小于25.0m; 與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
間距不應小于50.0m; 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相應規(guī)定增
加25%;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表4.2.1和表4.5.1 中相應儲量的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3的規(guī)定。
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
名稱 |
廠外鐵路線中心線 |
廠內鐵路 線中心線 |
廠外道路 路邊 |
廠內道路路邊 |
|
主要 |
次要 |
||||
稻草、麥秸、蘆葦、打 包廢紙等材料堆場 |
30.0 |
20.0 |
15.0 |
10.0 |
5.0 |
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可根據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按類比原則確定。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shù)和建筑面積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1 的規(guī)定。
表5.1.1 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名 稱 |
耐 火 等 級 |
||||
構 件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墻 |
防火墻 |
不燃燒體 3.00 |
不燃燒體 3.00 |
不燃燒體 3.00 |
不燃燒體 3.00 |
承重墻 |
不燃燒體 3.00 |
不燃燒體 2.50 |
不燃燒體 2.00 |
難燃燒體 0.50 |
|
墻非承重外墻 |
不燃燒體 1.00 |
不燃燒體 1.00 |
不燃燒體 0.50 |
燃燒體 |
|
樓梯間的墻 電梯井的墻 住宅單元之間的墻 住宅分戶墻 |
不燃燒體
2.00 |
不燃燒體
2.00 |
不燃燒體
1.50 |
難燃燒體
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燒體 1.00 |
不燃燒體 1.00 |
不燃燒體 0.50 |
難燃燒體 0.25 |
|
房間隔墻 |
不燃燒體 0.75 |
不燃燒體 0.50 |
難燃燒體 0.50 |
難燃燒體 0.25 |
|
柱 |
不燃燒體 3.00 |
不燃燒體 2.50 |
不燃燒體 2.00 |
難燃燒體 0.50 |
|
梁 |
不燃燒體 2.00 |
不燃燒體 1.50 |
不燃燒體 1.00 |
難燃燒體 0.50 |
|
樓 板 |
不燃燒體 1.50 |
不燃燒體 1.00 |
不燃燒體 0.505 |
燃燒體 |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燒體 1.50 |
不燃燒體 1.00 |
燃燒體 |
燃燒體 |
|
疏 散 樓 梯 |
不燃燒體 1.50 |
不燃燒體 1.00 |
難燃燒體 0.50 |
燃燒體 |
|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燒體 0.25 |
難燃燒體 0.25 |
難燃燒體 0.15 |
燃燒體 |
注:1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吊頂采用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3 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面積不超過100㎡的房間隔墻,如執(zhí)行本表的規(guī)定確有困難時,可采用
耐火極限不低于0.3h的不燃燒體;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按本表規(guī)定執(zhí)行確有困難時,可采用0.75h不燃燒體。
5.1.2 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當房間隔墻采用難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5.1.3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 和1.00h。
5.1.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可采用可燃材料。
5.1.5 二級耐火等級住宅的樓板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樓板時,該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
5.1.6 三級耐火等級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頂,應采用不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25h 的難燃燒體:
1 醫(yī)院、療養(yǎng)院、中小學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
2 3 層及3 層以上建筑中的門廳、走道。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shù)和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1.7 的規(guī)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shù)和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耐火 等級 |
最多允 許層數(shù) |
防火分區(qū)的最大 允許建筑面積 (㎡) |
備 注 |
一、二級 |
按本規(guī)范第 1.0.2 條規(guī)定 |
2500 |
1.體育館、劇院的觀眾廳,展覽建筑的 展廳,其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 當放寬。 2.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 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超過3 層或設置 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內。 |
三 級 |
5層 |
1200 |
1.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和醫(yī)院、 療養(yǎng)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超過2 層或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筑 (室)內。 2.商店、學校、電影院、劇院、禮堂、食堂、菜市場不應超過2 層或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 |
四 級 |
2層 |
600 |
學校、食堂、菜市場、托兒所、幼兒園、 老年人建筑、醫(yī)院等不應設置在二層。 |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
500 |
- |
注: 1 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該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1.0 倍。局部
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 倍計算。
2 當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guī)范》GB50368 的規(guī)定時,
其最多允許層數(shù)執(zhí)行該標準的規(guī)定。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5.1.9 當多層建筑物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qū)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其建筑面積之和大于本規(guī)范第5.1.7 條的規(guī)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qū)。
5.1.10 建筑物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qū)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房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應設置甲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防火門或防火卷簾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或降落。防火卷簾的設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7.5.3 條的規(guī)定;
3 中庭應按本規(guī)范第9 章的規(guī)定設置排煙設施。
5.1.11 防火分區(qū)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當采用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7.5.3 條的規(guī)定。
5.1.12 地上商店營業(yè)廳、展覽建筑的展覽廳符合下列條件時,其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0㎡: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內或多層建筑的首層;
2 按本規(guī)范第8、9、11 章的規(guī)定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排煙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3 內部裝修設計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222 的有關規(guī)定。
5.1.13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營業(yè)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
2 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3 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滅火系統(tǒng),且建筑內部裝修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222 的有關規(guī)定時,其營業(yè)廳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到2000㎡;
4 應設置防煙與排煙設施;
5 當?shù)叵律痰昕偨ㄖ娣e大于20000㎡時,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相鄰區(qū)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選擇采取下列措施進行防火分隔:
1)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設置應能防止相鄰區(qū)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 防火隔間。該防火隔間的墻應為實體防火墻,在隔間的相鄰區(qū)域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3) 避難走道。該避難走道除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98 的有關規(guī)定外,其兩側的墻應為實體防火墻,且在局部連通處的墻上應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4)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為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5.1.14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 廳(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宜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5.1.15 當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 廳( 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必須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時,最遠房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9m。當必須布置在建筑物內首層、二層或三層外的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0m;
2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0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廳、室的疏散門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3 應按本規(guī)范第9 章設置防煙與排煙設施。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5.2.1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2.1的規(guī)定,與其它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guī)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6.0 |
7.0 |
9.0 |
三級 |
7.0 |
8.0 |
10.0 |
四級 |
9.0 |
10.0 |
12.0 |
注: 1 兩座建筑物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屋面15m
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且不開設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 相鄰的兩座建筑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屋頂不設置天窗、屋頂承重構件及屋面板
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相鄰的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
3 相鄰的兩座建筑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
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084 規(guī)定的防火分隔水幕
或本規(guī)范第7.5.3 條規(guī)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
4 相鄰兩座建筑物,當相鄰外墻為不燃燒體且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 每面外墻上未設置防火保護措
施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小于等于該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guī)定減
少25%;
5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墻體
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6 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凸出的燃燒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
算起。
5.2.2 民用建筑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所、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fā)量小于等于4t/h 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小于等于2.8MW 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規(guī)范第5.2.1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民用建筑與單獨建造的其它變電所、燃油或燃氣鍋爐房及蒸發(fā)量或額定熱功率大于上述規(guī)定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應按本規(guī)范第3.4.1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和丁類廠房的規(guī)定執(zhí)行。10kV以下的箱式變壓器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5.2.3 數(shù)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住宅或辦公樓,當建筑物的占地面積的總和小于等于2500㎡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0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第5.2.1條的規(guī)定。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qū)、一個防火分區(qū)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5.3.2 公共建筑內的每個防火分區(qū)、一個防火分區(qū)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shù)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且人數(shù)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
2 除醫(yī)院、療養(yǎng)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等外,符合表5.3.2 規(guī)定的2、3 層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耐火等級 |
最多層數(shù) |
每層最大建筑面積(m2) |
人 數(shù) |
一、二級 |
3 層 |
500 |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shù)之和不超過100人 |
三級 |
3 層 |
200 |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shù)之和不超過50人 |
四級 |
2 層 |
200 |
第二層人數(shù)不超過30人 |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并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5.1.7 條的規(guī)定。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當設置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且頂層局部升高部位的層數(shù)不超過2 層、人數(shù)之和不超過50 人、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時,該局部高出部位可設置1部與下部主體建筑樓梯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 個直通主體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該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包括首層擴大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
1 醫(yī)院、療養(yǎng)院的病房樓;
2 旅館;
3 超過2層的商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設置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且建筑層數(shù)超過2層的建筑;
5 超過5層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作為安全疏散設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貨電梯宜設置獨立的電梯間,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yè)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shù)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該房間相鄰2 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
1 房間位于2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外,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0m 、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的房間。
5.3.9 劇院、電影院和禮堂的觀眾廳,其疏散門的數(shù)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shù)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shù)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shù)不應超過400人。
5.3.10 體育館的觀眾廳,其疏散門的數(shù)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shù)不宜超過400~700人。
5.3.11 居住建筑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650㎡,或任一住戶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該建筑單元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當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超過表5.3.11規(guī)定時,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居住建筑的樓梯間設置形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當建筑層數(shù)超過2 層時,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當建筑層數(shù)超過6 層或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m2 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當戶門或通向疏散走道、樓梯間的門、窗為乙級防火門、窗時,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居住建筑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頂,通向平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
當住宅中的電梯井與疏散樓梯相鄰布置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 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當電梯直通住宅樓層下部的汽車庫時,應設置電梯候梯廳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耐火等級 |
最多層數(shù) |
每層最大建筑面積(㎡) |
人 數(shù) |
一、二級 |
3 層 |
500 |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shù)之和不超過100人 |
三級 |
3 層 |
200 |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shù)之和不超過50人 |
四級 |
2 層 |
200 |
第二層人數(shù)不超過30人 |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個防火分區(qū)的安全出口數(shù)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平面上有2個或2個以上防火分區(qū)相鄰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qū)可利用防火墻上1個通向相鄰分區(qū)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有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數(shù)不超過30 人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間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且經常停留人數(shù)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1 個疏散門;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其中每個廳室或房間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當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 且經常停留人數(shù)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1個疏散門;
5 地下商店和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地下建筑(室), 當?shù)叵聦訑?shù)為3層及3層以上或地下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時,應設置防煙樓梯間;其它地下商店和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地下建筑,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7.4.4 條的規(guī)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符合表5.3.13 的規(guī)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非封閉樓梯間的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表5.3.13的規(guī)定減少5.0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表5.3.13的規(guī)定減少2.0m;
3 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層數(shù)不超過4 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于等于15.0m 處;
4 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表5.3.13中規(guī)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m)
名 稱 |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 |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 |
||||
耐火等級 |
耐火等級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托兒所、幼兒園 |
25.0 |
20.0 |
— |
20.0 |
15.0 |
— |
醫(yī)院、療養(yǎng)院 |
35.0 |
30.0 |
─ |
20.0 |
15.0 |
─ |
學校 |
35.0 |
30.0 |
─ |
22.0 |
20.0 |
─ |
其它民用建筑 |
40.0 |
35.0 |
25.0 |
22.0 |
20.0 |
15.0 |
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yè)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 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0m。 |
注: 1 敞開式外廊建筑的房間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可按本表增加5.0m;
2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規(guī)定增加25%;
3 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計算:住宅應為最遠房間內任一點到戶
門的距離,躍層式住宅內的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總長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計算。
5.3.14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經計算確定。
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m;不超過6層的單元式住宅,當疏散樓梯的一邊設置欄桿時,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0m。
5.3.15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m 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劇院、電影院、禮堂的疏散門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7.4.12 條的規(guī)定。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m ,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5.3.16 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寬度,應根據其通過人數(shù)和疏散凈寬度指標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凈寬度計算,且不應小于1.0m;邊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shù)不宜超過20 排; 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shù):劇院、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 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 個; 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時,可增加1.0 倍,但不得超過50 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shù)應減少一半;
2 劇院、電影院、禮堂等場所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5.3.16-1 的規(guī)定計算確定;
3 體育館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5.3.16-2 的規(guī)定計算確定;
4 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作為觀眾廳的疏散門。
表5.3.16-1 劇院、電影院、禮堂等場所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m)
觀眾廳座位數(shù)(座) |
≤2500 |
≤1200 |
||
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三級
|
||
疏散部位
|
門和走道 |
平坡地面
|
0.65 |
0.85 |
階梯地面
|
0.75 |
1.00 |
||
樓 梯 |
0.75 |
1.00 |
表5.3.16-2 體育館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m)
觀眾廳座位數(shù)檔次(座) |
3000~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
疏散 部位 |
門和 走道 |
平坡地面 |
0.43 |
0.37 |
0.32 |
階梯地面 |
0.50 |
0.43 |
0.37 |
||
樓 梯 |
0.50 |
0.43 |
0.37 |
注:表5.3.16-2中較大座位數(shù)檔次按規(guī)定計算的疏散總寬度,不應小于相鄰較小座位數(shù)檔次按其最多座位數(shù)計算的疏散總寬度。
5.3.17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展覽廳、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下列規(guī)定經計算確定:
1 每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每100人凈寬度不應小于表5.3.17-1的規(guī)定;當每層人數(shù)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筑中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shù)最多一層的人數(shù)計算;地下建筑中上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下層人數(shù)最多一層的人數(shù)計算;
2 當人員密集的廳、室以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shù)每100人不小于1.0m 計算確定;
3 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shù)最多的一層人數(shù)計算確定,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shù)計算確定;
4 錄像廳、放映廳的疏散人數(shù)應按該場所的建筑面積1.0人/㎡計算確定;其它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shù)應按該場所的建筑面積0.5人/㎡計算確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數(shù)應按每層營業(yè)廳建筑面積乘以面積折算值和疏散人數(shù)換算系數(shù)計算。地上商店的面積折算值宜為50%~70%,地下商店的面積折算值不應小于70%。疏散人數(shù)的換算系數(shù)可按表5.3.17-2確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每100人的凈寬度(m)
樓 層 位 置 |
耐 火 等 級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地上一、二層 |
0.65 |
0.75 |
1.00 |
地上三層 |
0.75 |
1.00 |
- |
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各層 |
1.00 |
1.25 |
- |
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過10m的地下建筑 |
0.75 |
- |
- |
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過10m 的地下建筑 |
1.00 |
- |
- |
表5.3.17-2 商店營業(yè)廳內的疏散人數(shù)換算系數(shù)(人/㎡)
樓層位置 |
地下二層 |
地下一層、地上 第一、二層 |
地上第三層 |
地上第四層及 四層以上各層 |
換算系數(shù) |
0.80 |
0.85 |
0.77 |
0.60 |
5.3.18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金屬柵欄,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窗口、陽臺等部位宜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5.4 其 它
5.4.1 燃煤、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用房宜獨立建造。當確有困難時可貼鄰民用建筑布置,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
5.4.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用房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 壓燃氣鍋爐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0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燃油鍋爐應采用丙類液體作燃料。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
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檻墻;
3 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它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墻上開設門窗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4 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燒體墻隔開;
6 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GB50041的有關規(guī)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8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9、應設置與鍋爐、油浸變壓器容量和建筑規(guī)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
10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tǒng),并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10 章的有關規(guī)定。
5.4.3 柴油發(fā)電機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及地下一、二層。柴油發(fā)電機應采用丙類柴油作燃料;
2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5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 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8.0h 的需要量,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發(fā)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5 應設置與柴油發(fā)電機容量和建筑規(guī)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
5.4.4 設置在建筑物內的鍋爐、柴油發(fā)電機,其進入建筑物內的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2 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3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的有關規(guī)定;
4 供鍋爐及柴油發(fā)電機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儲罐,其布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4節(jié)或第4.2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5.4.5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設置在民用建筑內。
5.4.6 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和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與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2 其他功能場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設施等防火設計,應分別按照本規(guī)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層數(shù)確定應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層數(shù)。
5.5 木結構民用建筑
5.5.1 當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滿足表5.5.1的規(guī)定時,木結構可按本節(jié)的規(guī)定進行建筑防火設計。
表5.5.1 木結構建筑中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構件名稱 |
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
防火墻 |
不燃燒體3.00 |
承重墻、住宅單元之間的墻、住宅分戶墻、 樓梯間和電梯井墻體 |
難燃燒體1.00 |
非承重外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難燃燒體1.00 |
房間隔墻 |
難燃燒體0.50 |
多層承重柱 |
難燃燒體1.00 |
單層承重柱 |
難燃燒體1.00 |
梁 |
難燃燒體1.00 |
樓板 |
難燃燒體1.00 |
屋頂承重構件 |
難燃燒體1.00 |
疏散樓梯 |
難燃燒體0.50 |
室內吊頂 |
難燃燒體0.25 |
注:1 屋頂表層應采用不可燃材料;
2 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由不同高度組成,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必須是難燃燒體,耐火極限不應低
于1.00h。
5.5.2 木結構建筑不應超過3層。不同層數(shù)建筑最大允許長度和防火分區(qū)面積不應超過表5.5.2的規(guī)定。
表5.5.2 木結構建筑的層數(shù)、長度和面積
層 數(shù) |
最大允許長度(m) |
每層最大允許面積(㎡) |
1 層 |
100 |
1200 |
2 層 |
80 |
900 |
3 層 |
60 |
600 |
注:安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木結構建筑,每層樓最大允許長度、面積可按本表規(guī)定增加1.0 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 倍計算。
5.5.3 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它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5.3 的規(guī)定。
表5.5.3 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它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建筑耐火等級或類別 |
一、二級 |
三級 |
木結構建筑 |
四級 |
木結構建筑 |
8.0 |
9.0 |
10.0 |
11.0 |
注: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突出的可燃構件時,應從突出部分的外緣算起。
5.5.4 兩座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相鄰其它結構民用建筑之間的外墻均無任何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00m。
5.5.5 兩座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它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之間,外墻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10%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5.5的規(guī)定。
表5.5.5 外墻開口率小于10%時的防火間距(m)
建筑耐火等級或類別 |
一、二、三級 |
木結構建筑 |
四級 |
木結構建筑 |
5.00 |
6.00 |
7.00 |
6 消防車道
6.0.1 街區(qū)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60.0m。當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50.0m或總長度大于220.0m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huán)形消防車道。
6.0.2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當其短邊長度大于24.0m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6.0.3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0m。
6.0.4 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
6.0.5 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和占地面積大于3000㎡的展覽館等公共建筑,宜設置環(huán)形消防車道。
6.0.6 工廠、倉庫區(qū)內應設置消防車道。
占地面積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類廠房或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huán)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qū),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和可燃氣體儲罐區(qū),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儲量大于表6.0.7規(guī)定的堆場、儲罐區(qū),宜設置環(huán)形消防車道。
2 占地面積大于30000㎡的可燃材料堆場,應設置與環(huán)形消防車道相連的中間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間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可燃氣體儲罐區(qū),區(qū)內的環(huán)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道。
3 消防車道與材料堆場堆垛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5.0m。
4 中間消防車道與環(huán)形消防車道交接處應滿足消防車轉彎半徑的要求。
表6.0.7 堆場、儲罐區(qū)的儲量
名 稱 |
棉、麻、毛、 化纖(t) |
稻草、麥秸、 蘆葦(t) |
木材 (m3) |
甲、乙、丙類 液體儲罐(m3) |
液化石油氣 儲罐(m3) |
可燃氣體儲 罐(m3) |
儲 量 |
1000 |
5000 |
5000 |
1500 |
500 |
30000 |
6.0.8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
6.0.9 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 。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車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yè)的障礙物。
6.0.10環(huán)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車道路面、撲救作業(yè)場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與??康囊?。
6.0.11 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如必須平交,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一列火車的長度。
7 建 筑 構 造
7.1 防火墻
7.1.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物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輕質防火墻體可不受此限。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底面基層。當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高層廠房(倉庫)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防火墻應高出不燃燒體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0.5m以上。其它情況時,防火墻可不高出屋面,但應砌至屋面結構層的底面。
7.1.2 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燃燒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7.1.3 當建筑物的外墻為難燃燒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 以上,且在防火墻兩側的外墻應為寬度不小于2.0m的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該外墻的耐火極限。
當建筑物的外墻為不燃燒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但裝有固定窗扇或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窗時,該距離可不限。
7.1.4 建筑物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如設置在轉角附近,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
7.1.5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固定的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其它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過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墻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質時,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7.1.6 防火墻的構造應使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致使防火墻倒塌。
7.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7.2.1 劇院等建筑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
舞臺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舞臺下面的燈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儲藏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
電影放映室、卷片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隔墻與其它部分隔開。觀察孔和放映孔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2.2 醫(yī)院中的潔凈手術室或潔凈手術部、附設在建筑中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及附設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或部位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
1 甲、乙類廠房和使用丙類液體的廠房;
2 有明火和高溫的廠房;
3 劇院后臺的輔助用房;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門廳;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內的廚房;
6 甲、乙、丙類廠房或甲、乙、丙類倉庫內布置有不同類別火災危險性的房間。
7.2.4 建筑內的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底面基層。
住宅分戶墻和單元之間的墻應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7.2.5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tǒng)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jié)機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設置在丁、戊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和0.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7.2.6 冷庫采用泡沫塑料、稻殼等可燃材料作墻體內的絕熱層時,宜采用不燃燒絕熱材料在每層樓板處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應與樓板的相同。
冷庫閣樓層和墻體的可燃絕熱層宜采用不燃燒體墻分隔。
7.2.7 建筑幕墻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窗檻墻、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外墻面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燒體時,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材料;
2 無窗間墻和窗檻墻的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燒實體裙墻;
3 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筑中受高溫或火焰作用易變形的管道,在其貫穿樓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墻體兩側宜采取阻火措施。
7.2.9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并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開設電梯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它洞口。電梯門不應采用柵欄門。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7.2.10 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11 位于墻、樓板兩側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之間的風管外壁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7.3 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
7.3.1 在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悶頂內采用鋸末等可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其屋頂不應采用冷攤瓦。
悶頂內的非金屬煙囪周圍0.5m、金屬煙囪0.7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作絕熱層。
7.3.2 建筑層數(shù)超過2 層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當設置有悶頂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間距不宜大于50.0m。
7.3.3 悶頂內有可燃物的建筑,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不小于0.7m×0.7m 的悶頂入口,且公共建筑的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的悶頂入口不宜少于2 個。悶頂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樓梯間的部位。
7.3.4 電線電纜、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不宜穿過建筑內的變形縫;當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變形措施,并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3.5 防煙、排煙、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墻、樓板及防火分區(qū)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4 樓梯間、樓梯和門
7.4.1 疏散用的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
2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3 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礙物;
4 樓梯間內不應敷設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5 公共建筑的樓梯間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
6 居住建筑的樓梯間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設置可燃氣體計量表。當住宅建筑必須設置時,應采用金屬套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裝置等保護措施。
7.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7.4.1條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的要求設置;
2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3 除樓梯間的門之外,樓梯間的內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4 高層廠房(倉庫)、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設置封閉樓梯間時,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5 其它建筑封閉樓梯間的門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7.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7.4.1條的有關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樓梯間應按本規(guī)范第9 章的規(guī)定設置防煙或排煙設施,應按本規(guī)范第11 章的規(guī)定設置消防應急照明設施;
2 在樓梯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等。防煙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不應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應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以及高層倉庫不應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 除樓梯間門和前室門外,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內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住宅除外);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地下室、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7.4.5 室外樓梯符合下列規(guī)定時可作為疏散樓梯:
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 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
2 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3 樓梯段和平臺均應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樓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室外開啟;
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0m 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7.4.6 用作丁、戊類廠房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采用金屬梯,但其凈寬度不應小于0.9m, 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丁、戊類高層廠房,當每層工作平臺人數(shù)不超過2人且各層工作平臺上同時生產人數(shù)總和不超過10人時,可采用敞開樓梯,或采用凈寬度不小于0.9m 、傾斜角度小于等于60°的金屬梯兼作疏散梯。
7.4.7 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當必須采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于10°,且每級離扶手25c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于22cm。
7.4.8 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兩梯段扶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cm。
7.4.9 高度大于10.0m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設置通至屋頂?shù)氖彝庀捞荨J彝庀捞莶粦鎸匣⒋?,寬度不應小?/span>0.6m ,且宜從離地面3.0m高處設置。
7.4.10 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消防電梯間應設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7.4.3條的規(guī)定,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注: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在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經過長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隔開;當在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 在首層的消防電梯井外壁上應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消防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且其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5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6 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7 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
8 消防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采取防水措施。
7.4.11 建筑中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不應設置卷簾門。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qū)處應設置甲級常開防火門。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門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用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除甲、乙類生產房間外,人數(shù)不超過60人的房間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shù)不超過30人時,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廠房的疏散用門應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
3 倉庫的疏散用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首層靠墻的外側可設推拉門或卷簾門,但甲、乙類倉庫不應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4 人員密集場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用門,或設有門禁系統(tǒng)的居住建筑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
7.5 防火門和防火卷簾
7.5.1 防火門按其耐火極限可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防火門,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20h、0.90h和0.60h。
7.5.2 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具有自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
2 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3 防火門內外兩側應能手動開啟(本規(guī)范第7.4.12條第4款規(guī)定除外);
4 設置在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開啟后,其門扇不應跨越變形縫,并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
7.5.3 防火分區(qū)間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7633有關背火面溫升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保護;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7633有關背火面輻射熱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084的有關規(guī)定,但其火災延續(xù)時間不應小于3.0h;
2 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和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6 天橋、棧橋和管溝
7.6.1 天橋、跨越房屋的棧橋,供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及可燃材料的棧橋,均應采用不燃燒體。
7.6.2 輸送有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的棧橋不應兼作疏散通道。
7.6.3 封閉天橋、棧橋與建筑物連接處的門洞以及敷設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的封閉管溝(廊),均宜設置防止火勢蔓延的保護設施。
7.6.4 連接兩座建筑物的天橋,當天橋采用不燃燒體且通向天橋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設置要求時,該出口可作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8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8.1 一般規(guī)定
8.1.1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的設計應根據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災特性和火災危險性等綜合因素進行。
8.1.2 在城市、居住區(qū)、工廠、倉庫等的規(guī)劃和建筑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tǒng)。城市、居住區(qū)應設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qū))、堆場應設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廠房(倉庫)應設室內消火栓,并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3.1條的規(guī)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其保證率不應小于97%,且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物體積小于等于3000m3的戊類廠房或居住區(qū)人數(shù)不超過500 人且建筑物層數(shù)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qū),可不設置消防給水。
8.1.3 室外消防給水當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時,管道的供水壓力應能保證用水總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小于10.0m;當采用低壓給水系統(tǒng)時,室外消火栓栓口處的水壓從室外設計地面算起不應小于0.1MPa 。
注:1 在計算水壓時,應采用噴嘴口徑19mm的水槍和直徑65mm、長度120.0m的有襯里消防水帶的參數(shù),每支水槍的計算流量不應小于5L/s;
2 高層廠房(倉庫)的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的壓力應滿足室內最不利點消防設備水壓的要求;
3 消火栓給水管道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2.5m/s。
8.1.4 建筑的低壓室外消防給水系統(tǒng)可與生產、生活給水管道系統(tǒng)合并。合并的給水管道系統(tǒng),當生產、生活用水達到最大小時用水量時(淋浴用水量可按15%計算,澆灑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計算在內), 仍應保證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產事故,生產用水可作為消防用水,但生產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閥門不應超過2個。該閥門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并應有明顯標志。
8.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應為其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應為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qū))、堆場室外設置的消火栓、水噴霧、水幕、泡沫等滅火、冷卻系統(tǒng)等需要同時開啟的用水量之和。
室內消防用水量應為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室內設置的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等滅火系統(tǒng)需要同時開啟的用水量之和。
8.1.6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qū))、堆場應設置滅火器;住宅宜設置滅火器或輕便消防水龍。滅火器的配置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50140 的有關規(guī)定。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8.2.1 城市、居住區(q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shù)和一次滅火用水量確定。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shù)和一次滅火用水量不應小于表8.2.1的規(guī)定。
8.2.2 工廠、倉庫、堆場、儲罐(區(qū))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shù) 和一次滅火用水量確定:
1 工廠、倉庫、堆場、儲罐(區(qū))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shù)不應小于表8.2.2-1的規(guī)定;
2 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一次滅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表8.2.2-2的規(guī)定;
3 一個單位內有泡沫滅火設備、帶架水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設備時,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上述同時使用的設備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規(guī)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表8.2.2-2的規(guī)定。
表8.2.1 城市、居住區(qū)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shù)和一次滅火用水量
人數(shù)N(萬人) |
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shù)(次) |
一次滅火用水量(L/s) |
N≤1.0 1.0<N≤2.5 2.5<N≤5.0 5.0<N≤10.0 10.0<N≤20.0 20.0<N≤30.0 30.0<N≤40.0 40.0<N≤50.0 50.0<N≤60.0 60.0<N≤70.0 70.0<N≤80.0 80.0<N≤100.0 |
1 1 2 2 2 2 2 3 3 3 3 3 |
10 15 25 35 45 55 65 75 85 90 95 100 |
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包括居住區(qū)、工廠、倉庫、堆場、儲罐(區(qū))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當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規(guī)范表8.2.2-2的規(guī)定計算,其值與按本表計算不一致時,應取較大值。
表8.2.2-1 工廠、倉庫、堆場、儲罐(區(qū))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shù)
名 稱 |
基地面積(ha) |
附有居住區(qū)人數(shù)(萬人) |
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shù)(次) |
備 注 |
工 廠 |
≤100 |
≤1.5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場、儲罐)計算 |
>1.5 |
2 |
工廠、居住區(qū)各一次 |
||
>100 |
不限 |
2 |
按需水量最大的兩座建筑物(或堆場、儲罐) 之和計算 |
|
倉庫、民用建筑 |
不限 |
不限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場、儲罐)計算 |
注:采礦、選礦等工業(yè)企業(yè)當各分散基地有單獨的消防給水系統(tǒng)時,可分別計算。
表8.2.2-2 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一次滅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耐火 等級 |
建筑物類別 |
建筑物體積V(m3) |
|||||||
V≤ 1500 |
1500< V≤ 3000 |
3000< V≤ 5000 |
5000< V≤ 20000 |
20000< V≤ 50000 |
V> 50000 |
||||
一、
二級 |
廠房 |
甲、乙類 丙類 丁、戊類 |
10 10 10 |
15 15 10 |
20 20 10 |
25 25 15 |
30 30 15 |
35 40 20 |
|
倉庫 |
甲、乙類 丙類 丁、戊類 |
15 15 10 |
15 15 10 |
25 25 10 |
25 25 10 |
— 35 15 |
— 45 20 |
||
民用建筑 |
10 |
15 |
15 |
20 |
25 |
30 |
|||
三級 |
廠房 (倉庫) |
乙、丙類 |
15 |
20 |
30 |
40 |
45 |
— |
|
丁、戊類 |
10 |
10 |
15 |
20 |
25 |
35 |
|||
四級 |
丁、戊類廠房(倉庫) |
10 |
15 |
20 |
25 |
— |
— |
||
民用建筑 |
10 |
15 |
20 |
25 |
— |
— |
|||
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計算。成組布置的建筑物應按消防用水量較大
的相鄰兩座計算;
2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應按三級耐火等級民用建
筑的消防用水量確定;
3 鐵路車站、碼頭和機場的中轉倉庫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類倉庫確定。
8.2.3 可燃材料堆場、可燃氣體儲罐(區(q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8.2.3 的規(guī)定。
表8.2.3 可燃材料堆場、可燃氣體儲罐(區(q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
名 稱 |
總儲量或總容量 |
消防用水量 |
|
糧食
W(t) |
土圓囤 |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
15 25 40 45 |
席穴囤 |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
20 35 50 |
|
棉、麻、毛、化纖百貨W(t) |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
20 35 50 |
|
稻草、麥秸、蘆葦 等易燃材料W(t) |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
20 35 50 60 |
|
木材等可燃材料V(m3) |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
20 30 45 55 |
|
煤和焦炭W(t) |
100<W≤5000 W>5000 |
15 20 |
|
可燃氣體儲罐(區(qū))V(m3) |
5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200000 V>200000 |
15 20 25 30 35 |
注: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按其幾何容積(m3)和設計工作壓力(絕對壓力,105Pa)的乘積計算。
8.2.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滅火用水量和冷卻用水量之和計算。
1 滅火用水量應按罐區(qū)內最大罐泡沫滅火系統(tǒng)、泡沫炮和泡沫管槍滅火所需的滅火用水量之和確定,并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低倍數(shù)泡沫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151 、《高倍數(shù)、中倍數(shù)泡沫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196 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338 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
2 冷卻用水量應按儲罐區(qū)一次滅火最大需水量計算。距著火罐罐壁1.5 倍直徑范圍內的相鄰儲罐應進行冷卻,其冷卻水的供給范圍和供給強度不應小于表8.2.4 的規(guī)定;
表8.2.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冷卻水的供給范圍和供給強度
設備類型 |
儲罐名稱 |
供給范圍 |
供給強度 |
||
移 動 式 水 槍 |
著 火 罐 |
固定頂立式罐(包括保溫罐) |
罐周長 |
0.60(L/s.m) |
|
浮頂罐(包括保溫罐) |
罐周長 |
0.45(L/s.m) |
|||
臥式罐 |
罐壁表面積 |
0.10(L/s.m2) |
|||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臥式罐 |
無覆土罐壁表面積 |
0.10(L/s.m2) |
|||
相 鄰 罐 |
固定頂 立式罐 |
不保溫罐 |
罐周長的一半 |
0.35(L/s.m) |
|
保溫罐 |
0.20(L/s.m) |
||||
臥式罐 |
罐壁表面積的一半 |
0.10(L/s.m2) |
|||
半地下、地下罐 |
無覆土罐壁表面積的一半 |
0.10(L/s.m2) |
|||
固定式設備 |
著火罐 |
立式罐 |
罐周長 |
0.50(L/s.m) |
|
臥式罐 |
罐壁表面積 |
0.10(L/s.m2) |
|||
相鄰罐 |
立式罐 |
罐周長的一半 |
0.50(L/s.m) |
||
臥式罐 |
罐壁表面積的一半 |
0.10(L/s.m2) |
注:1 冷卻水的供給強度還應根據實地滅火戰(zhàn)術所使用的消防設備進行校核;
2 當相鄰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其冷卻水供給強度可按本表減少50%;
3 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水槍或固定式設備進行冷卻。當采用移動式水槍進行冷卻時,無覆土保護的臥式罐的消防用水量,當計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 時,仍應采用15L/s;
4 地上儲罐的高度大于15m或單罐容積大于2000m3 時,宜采用固定式冷卻水設施;
5 當相鄰儲罐超過4個時,冷卻用水量可按4個計算。
覆土保護的地下油罐應設置冷卻用水設施。冷卻用水量應按最大著火罐罐頂?shù)谋砻娣e(臥式罐按其投影面積)和冷卻水供給強度等計算確定。冷卻水的供給強度不應小于0.10L/s.m2。當計算水量小于15L/s時,仍應采用15L/s。
8.2.5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的消防用水量應按儲罐固定噴水冷卻裝置用水量和水槍用水量之和計算,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總容積大于50m3的儲罐區(qū)或單罐容積大于20m3的儲罐應設置固定噴水冷卻裝置。
固定噴水冷卻裝置的用水量應按儲罐的保護面積與冷卻水的供水強度等經計算確定。冷卻水的供水強度不應小于0.15L/s.m2,著火罐的保護面積按其全表面積計算,距著火罐直徑(臥式罐按其直徑和長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圍內的相鄰儲罐的保護面積按其表面積的一半計算;
2 水槍用水量不應小于表8.2.5的規(guī)定;
3 埋地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可不設固定噴水冷卻裝置。
表8.2.5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的水槍用水量
總容積V(m3) |
V≤500 |
500<V≤2500 |
V>2500 |
單罐容積V(m3) |
V≤100 |
V≤400 |
V>400 |
水槍用水量(L/s) |
20 |
30 |
45 |
注:1 水槍用水量應按本表總容積和單罐容積較大者確定;
2 總容積小于50m3的儲罐區(qū)或單罐容積小于等于20m3的儲罐,可單獨設置固定噴水冷卻裝置或移動式水槍,其消防用水量應按水槍用水量計算。
8.2.6 室外油浸電力變壓器設置水噴霧滅火系統(tǒng)保護時,其消防用水量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219 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8.2.7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室外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huán)狀,當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時,可布置成枝狀;
2 向環(huán)狀管網輸水的進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fā)生故障時,其余的進水管應能滿足消防用水總量的供給要求;
3 環(huán)狀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每段內室外消火栓的數(shù)量不宜超過5個;
4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直徑不應小于DN100;
5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設置的其它要求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guī)范》GBJ13的有關規(guī)定。
8.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當?shù)缆穼挾却笥?/span>60.0m時,宜在道路兩邊設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和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的消火栓應設置在防火堤或防護墻外。距罐壁15m范圍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罐可使用的數(shù)量內;
3 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0m;
4 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0m以內,當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時,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
5 室外消火栓的數(shù)量應按其保護半徑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綜合計算確定,每個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按10~15L/s計算;與保護對象的距離在5~40m范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室外消火栓的數(shù)量內;
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應有1個DN150或DN100和2個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時,應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個。寒冷地區(qū)設置的室外消火栓應有防凍措施;
7 消火栓距路邊不應大于2.0m,距房屋外墻不宜小于5.0m;
8 工藝裝置區(qū)內的消火栓應設置在工藝裝置的周圍,其間距不宜大于60.0m。當工藝裝置區(qū)寬度大于120.0m時,宜在該裝置區(qū)內的道路邊設置消火栓。
8.2.9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閥門、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設置地點應設置相應的永久性固定標識。
8.2.10 寒冷地區(qū)設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確有困難的,可設置水鶴等為消防車加水的設施,其保護范圍可根據需要確定。
8.3 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1 除符合本規(guī)范第8.3.4條規(guī)定外,下列建筑應設置DN65的室內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廠房(倉庫);
2 體積大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樓、展覽建筑、商店、旅館建筑、病房樓、門診樓、圖書館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
4 超過5層或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樓、教學樓、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 超過7 層的住宅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當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消防豎管的直徑不應小于DN65。
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層、多層丁、戊類廠房( 倉庫), 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小于等于3000m3的丁類廠房和建筑體積小于等于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糧食倉庫、金庫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8.3.2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宜設置室內消火栓。
8.3.3 設有室內消火栓的人員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規(guī)范第8.3.1條規(guī)定規(guī)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商業(yè)服務網點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8.3.4 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內沒有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8.4 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 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下列規(guī)定經計算確定:
1 建筑物內同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水噴霧滅火系統(tǒng)、泡沫滅火系統(tǒng)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tǒng)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上述系統(tǒng)用水量之和計算;當上述多種消防系統(tǒng)需要同時開啟時,室內消火栓用水量可減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根據水槍充實水柱長度和同時使用水槍數(shù)量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表8.4.1的規(guī)定;
3 水噴霧滅火系統(tǒng)的用水量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219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用水量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084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泡沫滅火系統(tǒng)的用水量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低倍數(shù)泡沫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151、《高倍數(shù)、中倍數(shù)泡沫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196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tǒng)的用水量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338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表8.4.1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稱 |
高度h(m)、層數(shù)、體積v (m3)或座位數(shù)n(個) |
消火栓用水 量(L/s) |
同時使用水 槍數(shù)量(支) |
每根豎管最 小流量(L/s) |
|
廠 房 |
h≤24 |
v≤10000 V>10000 |
5 10 |
2 2 |
5 10 |
24<h≤50 h>50 |
25 30 |
5 6 |
15 15 |
||
倉 庫 |
h≤24 |
V≤5000 V>5000 |
5 10 |
1 2 |
5 10 |
24<h≤50 h>50 |
30 40 |
6 8 |
15 15 |
||
科研樓、試驗樓 |
H≤24,V≤10000 H≤24,V>10000 |
10 15 |
2 3 |
10 10 |
|
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樓和展覽建筑等 |
5000<V≤25000 25000<V≤50000 V>50000 |
10 15 20 |
2 3 4 |
10 10 15 |
|
劇院、電影院、會堂、禮堂、體育館等 |
800<n≤1200 1200<n≤5000 5000<n≤10000 n>10000 |
10 15 20 30 |
2 3 4 6 |
10 10 15 15 |
|
商店、旅館等 |
5000<V≤10000 10000<V≤25000 V>25000 |
10 15 20 |
2 3 4 |
10 10 15 |
|
病房樓、門診樓等 |
5000<V≤10000 10000<V≤25000 V>25000 |
5 10 15 |
2 2 3 |
5 10 10 |
|
辦公樓、教學樓等其它民用建筑 |
層數(shù)≥5 層或V>10000 |
15 |
3 |
10 |
|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
V≤10000 V>10000 |
20 25 |
4 5 |
10 15 |
|
住 宅 |
層數(shù)≥8 |
5 |
2 |
5 |
注:1 丁、戊類高層廠房(倉庫)室內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減少10L/s,同時使用水槍數(shù)量可按本表
減少2 支;
2 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及住宅樓梯間中的干式消防豎管上設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
可不計入室內消防用水量。
8.4.2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時,其消防給水管道應連成環(huán)狀,且至少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管網或消防水泵連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發(fā)生事故時,其余的進水管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
2 高層廠房(倉庫)應設置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tǒng)。室內消防豎管應連成環(huán)狀;
3 室內消防豎管直徑不應小于DN100;
4 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宜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管網分開設置;當合用消防泵時,供水管路應在報警閥前分開設置;
5 高層廠房(倉庫)、設置室內消火栓且層數(shù)超過4層的廠房(倉庫)、設置室內消火栓且層數(shù)超過5層的公共建筑,其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tǒng)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15.0~40.0m。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數(shù)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計算;
6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對于單層廠房(倉庫)和公共建筑,檢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應超過5個。對于多層民用建筑和其它廠房(倉庫),室內消防給水管道上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的豎管不超過1根,但設置的豎管超過3根時,可關閉2根。
閥門應保持常開,并應有明顯的啟閉標志或信號;
7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內管道,當其它用水達到最大小時流量時,應仍能保證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
8 允許直接吸水的市政給水管網,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且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泵宜直接從市政給水管網吸水;
9 嚴寒和寒冷地區(qū)非采暖的廠房(倉庫)及其它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可采用干式系統(tǒng),但在進水管上應設置快速啟閉裝置,管道最高處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8.4.3 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除無可燃物的設備層外,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層均應設置消火栓。
單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設置在樓梯間的首層和各層樓層休息平臺上,當設2根消防豎管確有困難時,可設1根消防豎管,但必須采用雙口雙閥型消火栓。干式消火栓豎管應在首層靠出口部位設置便于消防車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閥;
2 消防電梯間前室內應設置消火栓;
3 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離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成90°角;栓口與消火栓箱內邊緣的距離不應影響消防水帶的連接;
4 冷庫內的消火栓應設置在常溫穿堂或樓梯間內;
5 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高層廠房(倉庫)、高架倉庫和甲、乙類廠房中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30.0m;其它單層和多層建筑中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50.0m;
6 同一建筑物內應采用統(tǒng)一規(guī)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條水帶的長度不應大于25.0m;
7 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每一個防火分區(qū)同層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且體積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層倉庫,可采用1支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水槍的充實水柱應經計算確定,甲、乙類廠房、層數(shù)超過6層的公共建筑和層數(shù)超過4層的廠房(倉庫),不應小于10.0m;高層廠房(倉庫)、高架倉庫和體積大于25000m3的商店、體育館、影劇院、會堂、展覽建筑,車站、碼頭、機場建筑等,不應小于13.0m;其它建筑,不宜小于7.0m;
8 高層廠房(倉庫)和高位消防水箱靜壓不能滿足最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的其它建筑,應在每個室內消火栓處設置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并應有保護設施;
9 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大于0.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靜水壓力大于1.0MPa時,應采用分區(qū)給水系統(tǒng);
10 設有室內消火栓的建筑,如為平屋頂時,宜在平屋頂上設置試驗和檢查用的消火栓。
8.4.4 設置常高壓給水系統(tǒng)并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等的水量和水壓的建筑物,或設置干式消防豎管的建筑物,可不設置消防水箱。
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的建筑物應設置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罐、水塔、分區(qū)給水系統(tǒng)的分區(qū)水箱)。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應設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經計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儲水量大于12m3時,仍可采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經計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儲水量大于18m3時,仍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4 發(fā)生火災后,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5 消防水箱可分區(qū)設置。
8.4.5 建筑的室內消火栓、閥門等設置地點應設置永久性固定標識。
8.5 自動滅火系統(tǒng)的設置場所
8.5.1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除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者以及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1 大于等于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大于等于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泡沫塑料廠的預發(fā)、成型、切片、壓花部位;占地面積大于1500㎡的木器廠房;占地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單層、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廠房;高層丙類廠房;飛機發(fā)動機試驗臺的準備部位;建筑面積大于500㎡的丙類地下廠房;
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每座占地面積大于600㎡的火柴倉庫;郵政樓中建筑面積大于500㎡的空郵袋庫;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冷庫除外);
3 特等、甲等或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院;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4 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展覽建筑、商店、旅館建筑、以及醫(yī)院中同樣建筑規(guī)模的病房樓、門診樓、手術部;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商店;
5 設置有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辦公樓等;
6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設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游泳場所除外);
7 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8.5.2 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tǒng):
1 特等、甲等或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院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口,以及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門窗洞口;
2 應設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 需要冷卻保護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8.5.3 下列場所應設置雨淋噴水滅火系統(tǒng):
1 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筑面積大于100㎡生產、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 建筑面積超過60㎡或儲存量超過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3 日裝瓶數(shù)量超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4 特等、甲等或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院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的葡萄架下部;
5 建筑面積大于等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積大于等于500㎡的電影攝影棚;
6 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8.5.4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且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tǒng):
1 單臺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yè)油浸電力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油浸電廠電力變壓器,或單臺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所油浸電力變壓器;
2 飛機發(fā)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
8.5.5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且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tǒng):
1 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fā)射塔樓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 國際電信局、大區(qū)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qū)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 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 中央及省級治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 主機房建筑面積大于等于140㎡的電子計算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倉庫;
7 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倉庫;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 其它特殊重要設備室。
注: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區(qū)內
時,本條第5款規(guī)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8.5.6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等泡沫滅火系統(tǒng)的設置場所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160、《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183等的有關規(guī)定。
8.5.7 建筑面積大于3000㎡且無法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展覽廳、體育館觀眾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建筑面積大于5000㎡且無法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丙類廠房,宜設置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tǒng)。
8.5.8 公共建筑中營業(yè)面積大于500㎡的餐飲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8.6 消防水池與消防水泵房
8.6.1 符合下列規(guī)定之一的,應設置消防水池:
1 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1 條進水管,且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8.6.2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xù)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xù)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與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當室外給水管網供水充足且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xù)補水時,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xù)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2 補水量應經計算確定,且補水管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對于缺水地區(qū)或獨立的石油庫區(qū),不應超過96h;
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于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輻射熱的保護措施時,可減為40m。
6 消防水池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0m;
7 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8 嚴寒和寒冷地區(qū)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保護設施。
8.6.3 不同場所的火災延續(xù)時間不應小于表8.6.3的規(guī)定:
表8.6.3 不同場所的火災延續(xù)時間(h)
建 筑 類 別 |
場 所 名 稱 |
火災延續(xù)時間(h) |
甲、乙、 丙類液體 儲罐 |
浮 頂 罐 |
4.0 |
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頂立式罐、覆土儲罐 |
||
直徑小于等于20.0m 的地上固定頂立式罐 |
||
直徑大于20.0m 的地上固定頂立式罐 |
6.0 |
|
液化石油氣儲罐 |
總容積大于220m3的儲罐區(qū)或單罐容積大于50 m3的儲罐 |
|
總容積小于等于220m3的儲罐區(qū)且單罐容積小于等于50 m3的儲罐 |
3.0 |
|
可燃氣 體 儲 罐 |
濕式儲罐 |
|
干式儲罐 |
||
固定容積儲罐 |
||
可燃材料堆場 |
煤、焦炭露天堆場 |
|
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 |
6.0 |
|
倉 庫 |
甲、乙、丙類倉庫 |
3.0 |
丁、戊類倉庫 |
2.0 |
|
廠 房 |
甲、乙、丙類廠房 |
3.0 |
丁、戊類廠房 |
2.0 |
|
民用建筑 |
公共建筑 |
2.0 |
居住建筑 |
||
滅火系統(tǒng)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
應按相應現(xiàn)行國家標準確定 |
泡沫滅火系統(tǒng) |
||
防火分隔水幕 |
|
8.6.4 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附設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應按本規(guī)范第7.2.5條的規(guī)定與其它部位隔開。
消防水泵房設置在首層時,其疏散門宜直通室外;設置在地下層或樓層上時,其疏散門應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8.6.5 消防水泵房應有不少于兩條的出水管直接與消防給水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出水管關閉時,其余的出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應設置試驗和檢查用的壓力表和DN65的放水閥門。當存在超壓可能時,出水管上應設置防超壓設施。
8.6.6 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2條。當其中一條關閉時,其余的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
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并應在吸水管上設置檢修閥門。
8.6.7 當消防水泵直接從環(huán)狀市政給水管網吸水時,消防水泵的揚程應按市政給水管網的最低壓力計算,并以市政給水管網的最高水壓校核。
8.6.8 消防水泵應設置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最大一臺消防工作泵。當工廠、倉庫、堆場和儲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內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時,可不設置備用泵。
8.6.9 消防水泵應保證在火警后30s內啟動。
消防水泵與動力機械應直接連接。
9 防煙與排煙
9.1 一般規(guī)定
9.1.1 建筑中的防煙可采用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方式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
建筑中的排煙可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
9.1.2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置防煙設施。
9.1.3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
1 丙類廠房中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地上房間;人員、可燃物較多的丙類廠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層廠房中長度大于20.0m的內走道;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丁類廠房;
2 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倉庫;
3 公共建筑中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地上房間;長度大于20.0m的內走道;
4 中庭;
5 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200㎡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6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它建筑中長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9.1.4 機械排煙系統(tǒng)與通風、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tǒng)的有關要求。
9.1.5 防煙與排煙系統(tǒng)中的管道、風口及閥門等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煙管道應采取隔熱防火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43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9.1.6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排煙管道和補風管道內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采用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20.0m/s;
2 采用非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15.0m/s。
9.2 自然排煙
9.2.1 下列場所宜設置自然排煙設施:
1 按本規(guī)范第9.1.3條規(guī)定應設置排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2 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廠房(倉庫)外,按第9.1.2條規(guī)定應設置防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9.2.2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其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不應小于2.0㎡;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
2 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5層內可開啟排煙窗的總面積不應小于2.0㎡;
3 中庭、劇場舞臺,不應小于該中庭、劇場舞臺樓地面面積的5%;
4 其它場所,宜取該場所建筑面積的2%~5%。
9.2.3 當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進行防煙,或前室、合用前室內有不同朝向且開口面積符合本規(guī)范第9.2.2條規(guī)定的可開啟外窗時,該防煙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設施。
9.2.4 作為自然排煙的窗口宜設置在房間的外墻上方或屋頂上,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qū)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m。
9.3 機械防煙
9.3.1 下列場所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1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
2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9.3.2 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tǒng)的加壓送風量應經計算確定。當計算結果與表9.3.2的規(guī)定不一致時,應采用較大值。
表9.3.2 最小機械加壓送風量
條件和部位 |
加壓送風量(m3/h) |
|
前室不送風的防煙樓梯間 |
25000 |
|
防煙樓梯間及其 合用前室分別加壓送風 |
防煙樓梯間 |
16000 |
合用前室 |
13000 |
|
消防電梯間前室 |
15000 |
|
防煙樓梯間采用自然排煙,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壓送風 |
22000 |
注:表內風量數(shù)值系按開啟寬×高=1.5m×2.1m的雙扇門為基礎的計算值。當采用單扇門時,其風量宜按
表列數(shù)值乘以0.75確定;當前室有2個或2個以上門時,其風量應按表列數(shù)值乘以1.50~1.75確定。
開啟門時,通過門的風速不應小于0.70m/s。
9.3.3 防煙樓梯間內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tǒng)的余壓值應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應為25~30Pa。
9.3.4 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tǒng)宜分別獨立設置。
9.3.5 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壓送風口應每層設置1個。防煙樓梯間的加壓送風口宜每隔2~3層設置1個。
9.3.6 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tǒng)中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0m/s。
9.3.7 高層廠房(倉庫)的機械防煙系統(tǒng)的其它設計要求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45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9.4 機械排煙
9.4.1 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9.4.2 需設置機械排煙設施且室內凈高小于等于6.0m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區(qū);每個防煙分區(qū)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防煙分區(qū)不應跨越防火分區(qū)。
防煙分區(qū)宜采用隔墻、頂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結構梁以及頂棚或吊頂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燒體等進行分隔。
9.4.3 機械排煙系統(tǒng)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橫向宜按防火分區(qū)設置;
2 豎向穿越防火分區(qū)時,垂直排煙管道宜設置在管井內;
3 穿越防火分區(qū)的排煙管道應在穿越處設置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排煙防火閥的試驗方法》GB15931的有關規(guī)定。
9.4.4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閉場所中設置機械排煙系統(tǒng)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tǒng)。當設置機械補風系統(tǒng)時,其補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9.4.5 機械排煙系統(tǒng)的排煙量不應小于表9.4.5的規(guī)定。
表9.4.5 機械排煙系統(tǒng)的最小排煙量
條件和部位 |
單位排煙量 (m3/h·㎡) |
換氣次數(shù) (次/h) |
備 注 |
|
擔負1個防煙分區(qū) |
60 |
- |
單臺風機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3/h |
|
室內凈高大于6.0m且不劃分 防煙分區(qū)的空間 |
||||
擔負2個及2個以上防煙分區(qū) |
120 |
- |
應按最大的防煙分區(qū)面積確定 |
|
中庭 |
體積小于等于17000m3 |
- |
6 |
體積大于17000m3時,排煙量不應小于102000m3/h。 |
體積大于17000m3 |
- |
4 |
9.4.6 機械排煙系統(tǒng)中的排煙口、排煙閥和排煙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排煙口或排煙閥應按防煙分區(qū)設置。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2 排煙口或排煙閥平時為關閉時,應設置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3 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0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
4 設置機械排煙系統(tǒng)的地下、半地下場所,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和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房間外,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煙分區(qū)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m;排煙支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6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0m/s。
9.4.7 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tǒng)和排煙補風系統(tǒng)的室外進風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煙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當水平布置時,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0.0m。
9.4.8 排煙風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滿足排煙系統(tǒng)最不利環(huán)路的要求。其排煙量應考慮10%~20%的漏風量;
2 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排煙專用的軸流風機;
3 排煙風機應能在280℃的環(huán)境條件下連續(xù)工作不少于30min;
4 在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該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9.4.9 當排煙風機及系統(tǒng)中設置有軟接頭時,該軟接頭應能在280℃的環(huán)境條件下連續(xù)工作不少于30min。排煙風機和用于排煙補風的送風風機宜設置在通風機房內。
10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
10.1 一般規(guī)定
10.1.1 通風、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應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10.1.2 甲、乙類廠房中的空氣不應循環(huán)使用。
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丙類廠房中的空氣,在循環(huán)使用前應經凈化處理,并應使空氣中的含塵濃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0.1.3 甲、乙類廠房用的送風設備與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且排風設備不應和其它房間的送、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10.1.4 民用建筑內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其空氣不應循環(huán)使用。
10.1.5 排除含有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與空氣的混合物時,其排風水平管全長應順氣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設。
10.1.6 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機房和通風管道,且不應緊貼通風管道的外壁敷設。
10.2 采 暖
10.2.1 在散發(fā)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82.5℃。輸煤廊的采暖散熱器表面溫度不應超過130℃。
10.2.2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類倉庫內嚴禁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采暖。
10.2.3 下列廠房應采用不循環(huán)使用的熱風采暖:
1 生產過程中散發(fā)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可燃粉塵、可燃纖維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
2 生產過程中散發(fā)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
10.2.4 存在與采暖管道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房間內不應穿過采暖管道,當必須穿過時,應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10.2.5 采暖管道與可燃物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當溫度大于100℃時,不應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當溫度小于等于100℃時,不應小于50mm。
10.2.6 建筑內采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對于甲、乙類廠房或甲、乙類倉庫,應采用不燃材料;
2 對于其它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10.3 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
10.3.1 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的管道布置,橫向宜按防火分區(qū)設置,豎向不宜超過5層。當管道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或防火閥時,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風管應設置在管井內。
10.3.2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內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車間隔墻。
10.3.3 甲、乙、丙類廠房中的送、排風管道宜分層設置。當水平或垂直送風管在進入生產車間處設置防火閥時,各層的水平或垂直送風管可合用一個送風系統(tǒng)。
10.3.4 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tǒng)應采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當送風機設置在單獨隔開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了止回閥門時,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風設備。
10.3.5 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對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塵,嚴禁采用濕式除塵器。
10.3.6 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與其它普通型的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
2 宜按單一粉塵分組布置。
10.3.7 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宜布置在廠房外的獨立建筑中。該建筑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0m。
符合下列規(guī)定之一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可布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應采用耐火極限分別不低于3.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分隔:
1 有連續(xù)清灰設備;
2 定期清灰的除塵器和過濾器,且其風量不超過15000m3/h、集塵斗的儲塵量小于60kg。
10.3.8 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管道,均應設置泄壓裝置。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布置在系統(tǒng)的負壓段上。
10.3.9 排除、輸送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tǒng),均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且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燒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管應采用金屬管道,并應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處,不應暗設。
10.3.11 排除和輸送溫度超過80℃的空氣或其它氣體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與可燃或難燃物體之間應保持不小于150mm的間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熱。當管道互為上下布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布置在上面。
10.3.12 下列情況之一的通風、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的風管上應設置防火閥:
1 穿越防火分區(qū)處;
2 穿越通風、空氣調節(jié)機房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4 穿越變形縫處的兩側;
5 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但當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qū)的通風、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均獨立設置時,該防火分區(qū)內的水平風管與垂直總管的交接處可不設置防火閥。
10.3.13 公共建筑的浴室、衛(wèi)生間和廚房的垂直排風管,應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防火閥。公共建筑的廚房的排油煙管道宜按防火分區(qū)設置,且在與垂直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應設置動作溫度為150℃的防火閥。
10.3.14 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動作溫度應為70℃;
2 防火閥宜靠近防火分隔處設置;
3 防火閥暗裝時,應在安裝部位設置方便檢修的檢修口;
4 在防火閥兩側各2.0m 范圍內的風管及其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5 防火閥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防火閥試驗方法》GB15930的有關規(guī)定。
10.3.15 通風、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的風管應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況除外:
1 接觸腐蝕性介質的風管和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材料;
2 體育館、展覽館、候機(車、船)樓(廳)等大空間建筑、辦公樓和丙、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當風管按防火分區(qū)設置且設置了防煙防火閥時,可采用燃燒產物毒性較小且煙密度等級小于等于25的難燃材料。
10.3.16 設備和風管的絕熱材料、用于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宜采用不燃材料,當確有困難時,可采用燃燒產物毒性較小且煙密度等級小于等于50的難燃材料。
風管內設置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的開關應與風機的啟停聯(lián)鎖控制。電加熱器前后各0.8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10.3.17 燃油、燃氣鍋爐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設置機械通風設施時,該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shù)不少于3次/h確定;
2 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shù)不少于6次/h確定;
3 燃氣鍋爐房的事故排風量按換氣次數(shù)不少于12次/h確定。
11 電 氣
11.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1.1.1 建筑物、儲罐(區(qū))、堆場的消防用電設備,其電源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除糧食倉庫及糧食筒倉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2 下列建筑物、儲罐(區(qū))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廠、倉庫;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場、可燃氣體儲罐(區(qū))和甲、乙類液體儲罐(區(qū));
3)座位數(shù)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shù)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商店、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樓、電信樓和財貿金融樓,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3 除本條第1、2款外的建筑物、儲罐(區(qū))和堆場等的消防用電可采用三級負荷供電;
4 消防電源的負荷分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052的有關規(guī)定。
11.1.2 一級負荷供電的建筑,當采用自備發(fā)電設備作備用電源時,自備發(fā)電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啟動裝置,且自動啟動方式應能在30s內供電。
11.1.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xù)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11.1.4 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其配電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1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與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11.1.6 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xù)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并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2 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時,敷設在電纜井、電纜溝內可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3 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4 宜與其它配電線路分開敷設;當敷設在同一井溝內時,宜分別布置在井溝的兩側。
11.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11.2.1 甲類廠房、甲類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丙類液體儲罐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m3或總容積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0m,當儲罐為地下直埋式時,架空電力線與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可減小50%。
11.2.2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11.2.3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內時,應采取穿金屬管等防火保護措施;敷設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時,宜采取穿金屬管、采用封閉式金屬線槽或難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11.2.4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超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燈光源、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zhèn)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
11.2.5 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fā)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保護措施;不應設置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配電箱及開關宜設置在倉庫外。
11.2.6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50058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1.2.7 下列場所宜設置剩余電流動作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1 按一級負荷供電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
2 按二級負荷供電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3 按二級負荷供電的劇院、電影院、商店、展覽館、廣播電視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5 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用電設備。
11.3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fā)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fā)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 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的展覽廳、營業(yè)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積超過3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lx;
2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lx;
3 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fā)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fā)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的上部、頂棚上或出口的頂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2 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0m;在走道轉角區(qū),不應大于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的有關規(guī)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xù)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的展覽建筑;
2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shù)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shù)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11.3.6 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和《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的有關規(guī)定。
1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消防控制室
11.4.1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1 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設有氣體滅火系統(tǒng)的房間;
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織物的庫房,占地面積超過500m2或總建筑面積超過1000㎡的卷煙庫房;
3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廠房;
4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6000㎡的商店、展覽建筑、財貿金融建筑、客運和貨運建筑等;
5 圖書、文物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6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樓、電信樓,城市或區(qū)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救災指揮調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劇院或座位數(shù)超過1500個的其它等級的劇院、電影院,座位數(shù)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shù)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旅館建筑、療養(yǎng)院的病房樓、兒童活動場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醫(y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手術部等;
9 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11 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1.4.2 建筑內可能散發(fā)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11.4.3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滅火系統(tǒng)或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機械防(排)煙設施的建筑,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物內首層的靠外墻部位,亦可設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層,但應按本規(guī)范第7.2.5條的規(guī)定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路穿過;
4 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它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附近。
11.4.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116的有關規(guī)定。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規(guī)定
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簡稱隧道)的防火設計應綜合考慮隧道內的交通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條件、長度等因素進行。
12.1.2 單孔和雙孔隧道應按其封閉段長度及交通情況分為一、二、三、四類,并應符合表12.1.2的規(guī)定。
表12.1.2 隧 道 分 類
用途
|
隧道封閉段長度L(m) |
|||
一類 |
二類 |
三類 |
四類 |
|
可通行危險化學品 等機動車 |
L>1500 |
500<L≤1500 |
L≤500 |
— |
僅限通行非危險化學品等 機動車 |
L>3000 |
1500<L≤3000 |
500<L≤1500 |
L≤500 |
僅限人行或通行非機動車 |
— |
— |
L>1500 |
L≤1500 |
12.1.3 一類隧道內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二類不應低于1.50h;三類不應低于2.00h;
四類隧道的耐火極限不限。
水底隧道的頂部應設置抗熱沖擊、耐高溫的防火襯砌,其耐火極限應按相應隧道類別確定。
注:1 一、二類隧道內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采用RABT標準升溫曲線測試,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的耐火極限應采用HC標準升溫曲線測試,并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A的規(guī)定;
2 通行機動車的四類隧道和僅限人行或通行非機動車的三類隧道,其耐火極限試驗可采用標準升溫曲線和判定標準。
12.1.4 隧道內裝修材料除嵌縫材料外,應采用不燃材料。
12.1.5 一、二、三類通行機動車的雙孔隧道,其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應按下列規(guī)定設置:
1 水底隧道宜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間隔及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間隔,宜為500~1500m;
2 非水底隧道應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間隔及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間隔,宜為200~500m;
3 車行橫通道應沿垂直隧道長度方向設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車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在雙孔中間設置,并應直通隧道外;
4 車行橫通道和車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4.0m,凈高度不應小于4.5m;
5 隧道與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6 一、二、三類通行機動車的雙孔隧道,其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應按下列規(guī)定設置:
1 隧道應設置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行橫通道間隔及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間隔,宜為250~300m;
2 人行疏散橫通道應沿垂直雙孔隧道長度方向設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人行疏散通道應在雙孔中間沿隧道長度方向設置,并應直通隧道外;
3 雙孔隧道內的人行橫通道可利用車行橫通道;
4 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2.0m,凈高度不應小于2.2m;
5 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7 一、二、三類采用縱向通風方式的單孔隧道或一、二類水底隧道,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直通室外的人員疏散出口或獨立避難所等避難設施。
12.1.8 隧道內的變電所、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它輔助用房等,與車行隧道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2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
12.2.1 在進行城市交通隧道的規(guī)劃與設計時,應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tǒng)。四類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機動車輛的三類隧道,可不設置消防給水系統(tǒng)。
12.2.2 消防給水系統(tǒng)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消防水源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1.2的規(guī)定,供水管網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2.7條的規(guī)定;
2 消防用水量應按其火災延續(xù)時間和隧道全線同一時間內發(fā)生一次火災,經計算確定。二類隧道的火災延續(xù)時間不應小于3.0h;三類隧道不應小于2.0h;
3 隧道內宜設置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tǒng)。嚴寒和寒冷地區(qū)的消防給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應采取防凍措施;當采用干管系統(tǒng)時,應在管網最高部位設置自動排氣閥,管道充水時間不應大于90s;
4 隧道內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30L/s。長度小于1000m的三類隧道,隧道內和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別為10L/s和20L/s;
5 管道內的消防供水壓力應保證用水量達到最大時,最不利點水槍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0m。
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超過0.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6 在隧道出入口處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7 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50.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為1.1m;
8 設置有消防水泵供水設施的隧道,應在消火栓箱內設置消防水泵啟動按鈕;
9 應在隧道單側設置室內消火栓,消火栓箱內應配置1 支噴嘴口徑19mm的水槍、1盤長25m、直徑65mm的水帶,宜附設消防軟管卷盤。
12.2.3 除四類隧道外,隧道內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設施除應考慮排除滲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外,還應考慮滅火時的消防用水量,并應采取防止事故時可燃液體或有害液體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12.2.4 滅火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二類隧道應在隧道兩側設置ABC類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4具;
2 通行機動車的四類隧道和人行或通行非機動車的三類隧道,應在隧道一側設置ABC類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2具;
3 滅火器設置點的間距不應大于100.0m。
12.3 通風和排煙系統(tǒng)
12.3.1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隧道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tǒng),通行機動車的四類隧道可采取自然排煙方式。
12.3.2 機械排煙系統(tǒng)可與隧道的通風系統(tǒng)合用,且通風系統(tǒng)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tǒng)的有關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采用全橫向和半橫向通風方式時,可通過排風管道排煙;采用縱向通風方式時,應能迅速組織氣流、有效排煙;
2 采用縱向通風方式的隧道,其排煙風速應根據隧道內的最不利火災規(guī)模確定;
3 排煙風機必須能在250℃環(huán)境條件下連續(xù)正常運行不小于1.0h。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
12.3.3 隧道火災避難設施內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tǒng),其送風的余壓值應為30~50Pa。
1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12.4.1 隧道入口外100~150m處,應設置火災事故發(fā)生后提示車輛禁入隧道的報警信號裝置。
12.4.2 一、二類通行機動車輛的隧道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設置自動火災探測裝置;
2 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內每隔100~150m處,應設置報警電話和報警按鈕;
3 隧道封閉段長度超過1000m時,應設置消防控制中心;
4 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未設置火災應急廣播的隧道,每隔100~150m處,應設置發(fā)光警報裝置。
12.4.3 通行機動車輛的三類隧道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12.4.4 隧道用電纜通道和主要設備用房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12.4.5 對于可能產生屏蔽的隧道,應采取能保證滅火時通信聯(lián)絡暢通的措施,宜設置無線通訊設施。
12.4.6 隧道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50116的有關規(guī)定。
12.5 供電及其它
12.5.1 一、二類隧道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三類隧道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
12.5.2 隧道的消防電源及其供電、配電線路等的設計應按本規(guī)范第11章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2.5.3 隧道兩側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類隧道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連續(xù)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h;三類隧道,不應小于1.5h。其它要求可按本規(guī)范第11章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2.5.4 隧道內嚴禁設置高壓電線電纜和可燃氣體管道;電纜線槽應與其它管道分開埋設。
12.5.5 隧道內設置的各類消防設施均應采取與隧道內環(huán)境條件相適應的保護措施,并應設置明顯的發(fā)光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附錄A 隧道內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試驗升溫曲線和相應的判定標準
A.0.1 RABT 標準升溫曲線
溫度(℃
1 = RABT 曲線 2 = 碳氫化合物曲線
時間(min)
A.0.2 HC 標準升溫曲線
碳氫化合物升溫曲線表
時間 (min) |
3 |
5 |
10 |
30 |
爐內溫升 (℃) |
887 |
948 |
982 |
1110 |
時間 (min) |
60 |
90 |
120 |
120 以后 |
爐內溫升 (℃ ) |
1150 |
1150 |
1150 |
1150 |
A.0.3 耐火極限判定標準
1 當采用HC 標準升溫曲線測試時,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為:受火后,當距離混凝土底表面25mm 處鋼筋的溫度超過250 ℃,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溫度超過380 ℃時,則判定為達到耐火極限。
2 當采用RABT 標準升溫曲線測試時,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為:受火后,當距離混凝土底表面25mm 處鋼筋的溫度超過300℃, 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溫度超過380 ℃時,則判定為達到耐火極限。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1 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zhí)行中區(qū)別對待。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詞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必須按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或規(guī)定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按……執(zhí)行”或“ 應符合……
要求或規(guī)定”。